拒絕加班要賠償,糊塗官判糊塗案。公司要求加班,因爲沒加班造成損失誰的過錯?是員工的嗎?勞動法不是規定加班要協商嗎?什麼時候變成法律強制要求了。如果這樣的判決成爲先例,那以後員工的利益誰來保護?這個不辯明將會有很多企業渾水摸魚。

企業沒有強迫員工加班的權利,也不能變相強迫加班。雖然在現實中會有各種妥協,自願與忍受加班,但至少還有法律能保護員工自由支配剩餘時間。加班在有些企業早已是常態,但畢竟不是法規條例,沒有行政法律約束,不能把其看成天經地義的“常事”。如果這個判決一旦執行,企業紛紛效仿,繼而成爲明規則、潛規則,將會影響極壞。員工最後的一點權益也會被企業給剝奪,成爲徹底被奴役剝削的對象。這將是社會的倒退,文明的敗壞,要不得。

雖說法律是抽象的,案件各有具體,但也不能這樣的"視情而定"。員工有錯最多也只違反企業規定,不加班可以辭退,並沒有違法,更談不上賠償。難道說離了這兩個員工企業就會死亡了不成?如果真這樣兩者又何來糾紛呢?沒道理的判決,於情於理都說不通。法律要保護弱者而不是幫着壓迫,只有平衡利益,才能保證社會公平運行,任何的偏離都將會影響以後的社會形態。如果連勞動法都不能依靠,法院都不能伸張正義,保護弱者,我們這個社會將會淪落什麼樣的形態,敢想象。

不管這家企業與員工有怎樣的糾紛,法院也不應支持企業賠償訴求。試問到底是國家的法大還是企業的規定大?這關乎大是非。企業與員工利益如何權衡?根本上,員工是處於弱勢的。改開以來,爲吸引投資,工會沒有了,企業可以以任何的理由要求員工做任何的事情,不做就滾蛋。企業各種違法的強制規定太多,剝削與違揹人權的規定早就把員工壓得透不出氣。如果不改變這種狀況,企業與員工都將是雙輸的結局。雖有勞動法,可個人不是有着利益巨大,誰有耐心與精力去維護自身的基本權益,成本太高了。勞動法有其形,並無其行。長久形成的習慣讓企業生出各種非法的規定,無人監管。這個判決之所以引發廣泛反對不就是因爲“苦秦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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