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私募大佬妻子应莹在微博表示:再次翻起陈年旧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离婚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资产。

人生几度春秋,经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这里我先说一声抱歉了。

在长文中,应莹就离婚案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并就“泽熙的名气导致股价上涨是否构成操纵”做出回应。她表示“通过查阅复核资料和通过庭审旁听人员对案件逐步复盘,我发现徐翔案的整个定罪和审判是有瑕疵的,以下是我还原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

从当天的庭审来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认为:

1、资金操纵没有成立的基础。在交易时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账号占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构不成资金操纵。

2、市值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根据2014年5月国务院的通知,市值管理有法可依。

3、高送转是上市公司为增加股票流动性普遍的做法,不属于信息操纵。

4、徐翔等人不属于涉案公司管理层,只是建议上市公司进行高送转,高送转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有上市公司(比如宁波联合(600051))未采纳高送转的建议。

5、涉案13只股票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程序合法,无一个虚假信息,不能算是信息操纵。

6、有些股票泽熙持有后,因2015年整体上涨行情导致股票暴涨,泽熙持有期间并未继续买入,股票也是暴涨,泽熙清仓后,股票还是暴涨,这完全构不成操纵。

庭审控辩双方的焦点:

1、关于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送转是否构成信息操纵。

控方指控徐翔建议大股东在减持前高送转,是属于操纵行为。徐翔认为,高送转是属于真实信息,减持前也是按照规定进行公告,不是信息操纵。此外,送股的决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徐翔本人只是建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谋的情况。

2、泽熙的名气导致股价上涨是否构成操纵。

比如,徐翔提到万邦达(300055)在10送20后的第二阶段暴涨过程中,徐翔没有买入一股。减持前,所有的过程都是按照证券法进行合法公告,把这部分的减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对的。控方认为,泽熙名字出现在前十大流通股中,减持方用了泽熙的名气就算是操纵,因此所得收入都应该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认为,泽熙是一个正常经营的私募公司,不能因为由于买入股票位列股东名册就算是信息操纵。以上全部是庭审还原,我可以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负责,以后我将逐渐披露庭审信息。

按照控方看法,徐翔和13家上市公司一起合谋犯罪,构成1+13的涉案主体。现在从判决结果来看,为何只判决徐翔等3人,那13家企业的实控人都判缓刑和罚款?为何最后只重罚徐翔?

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只是建议上市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样列入操纵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徐翔案发后,许多上市公司依然在进行高送转和大规模减持,也并没有受到处罚。仅仅是因为泽熙树大招风,所以构成操纵,这样的说法我都难以接受。众所周知,2015年上半年牛市整体行情大涨,总不能说是徐翔操纵大盘暴涨吧。

应莹称:徐翔认罪认罚,我尊重他本人的决定,但不代表我对本案判决没有看法。我会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管离婚案结果如何,我们夫妻的合法财产理应有我的一部分。青岛中院拖着资产甄别不执行,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最后,应莹表示自己还将继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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