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間,私募大佬妻子應瑩在微博表示:再次翻起陳年舊事並非我所願,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離婚和維護屬於自己的合法資產。

人生幾度春秋,經不起似水流年。以後陸續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這裏我先說一聲抱歉了。

在長文中,應瑩就離婚案表達了自己的不滿,並就“澤熙的名氣導致股價上漲是否構成操縱”做出回應。她表示“通過查閱複覈資料和通過庭審旁聽人員對案件逐步覆盤,我發現徐翔案的整個定罪和審判是有瑕疵的,以下是我還原庭審過程控辯雙方的辯論意見。”

從當天的庭審來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認爲:

1、資金操縱沒有成立的基礎。在交易時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賬號佔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構不成資金操縱。

2、市值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根據2014年5月國務院的通知,市值管理有法可依。

3、高送轉是上市公司爲增加股票流動性普遍的做法,不屬於信息操縱。

4、徐翔等人不屬於涉案公司管理層,只是建議上市公司進行高送轉,高送轉是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也有上市公司(比如寧波聯合(600051))未採納高送轉的建議。

5、涉案13只股票所披露的信息真實、程序合法,無一個虛假信息,不能算是信息操縱。

6、有些股票澤熙持有後,因2015年整體上漲行情導致股票暴漲,澤熙持有期間並未繼續買入,股票也是暴漲,澤熙清倉後,股票還是暴漲,這完全構不成操縱。

庭審控辯雙方的焦點:

1、關於建議上市公司大股東高送轉是否構成信息操縱。

控方指控徐翔建議大股東在減持前高送轉,是屬於操縱行爲。徐翔認爲,高送轉是屬於真實信息,減持前也是按照規定進行公告,不是信息操縱。此外,送股的決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徐翔本人只是建議,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合謀的情況。

2、澤熙的名氣導致股價上漲是否構成操縱。

比如,徐翔提到萬邦達(300055)在10送20後的第二階段暴漲過程中,徐翔沒有買入一股。減持前,所有的過程都是按照證券法進行合法公告,把這部分的減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對的。控方認爲,澤熙名字出現在前十大流通股中,減持方用了澤熙的名氣就算是操縱,因此所得收入都應該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認爲,澤熙是一個正常經營的私募公司,不能因爲由於買入股票位列股東名冊就算是信息操縱。以上全部是庭審還原,我可以對信息來源的準確性負責,以後我將逐漸披露庭審信息。

按照控方看法,徐翔和13家上市公司一起合謀犯罪,構成1+13的涉案主體。現在從判決結果來看,爲何只判決徐翔等3人,那13家企業的實控人都判緩刑和罰款?爲何最後只重罰徐翔?

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只是建議上市公司採取合理合法的行爲,這樣列入操縱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徐翔案發後,許多上市公司依然在進行高送轉和大規模減持,也並沒有受到處罰。僅僅是因爲澤熙樹大招風,所以構成操縱,這樣的說法我都難以接受。衆所周知,2015年上半年牛市整體行情大漲,總不能說是徐翔操縱大盤暴漲吧。

應瑩稱:徐翔認罪認罰,我尊重他本人的決定,但不代表我對本案判決沒有看法。我會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管離婚案結果如何,我們夫妻的合法財產理應有我的一部分。青島中院拖着資產甄別不執行,是對法律的嚴重褻瀆。

最後,應瑩表示自己還將繼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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