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購買汽車時都會投保交強險。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那麼,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負責賠償嗎?

網友諮詢:

如果投保交強險車輛的車主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的,交強險負責賠償嗎?

法妞解答: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覈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由此可以得知,即使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的,交強險仍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最終的責任還是由故意肇事者承擔,交強險公司享有追償權。

換一個角度,從交強險的功能設置、立法原意分析:交強險針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而設置,交強險的立法原意就是保護受害人。受害人因肇事者的過失行爲,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舉輕以明重,受害人要是因肇事者的故意行爲,反而失去向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權利,這種做法有違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從交強險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分析。所謂交通事故,通常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實。此處的“意外”或稱“意外事故”。

對肇事者故意駕車撞人的行爲,從肇事者角度作刑事評價,該行爲對行爲人而言並不意外,對其應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從受害人角度作民事評價,該事件對受害人來說就是“意外”的交通事故,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責任範圍,保險公司理應承責。

法妞小結:

所以說,正是因爲交強險是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爲維護社會大衆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爲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爲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進而維護社會大衆的安全與權益,體現了以人爲本,關愛生命,尊重人權的精神。

因此,從受害人的角度,不管駕駛人是合法駕駛還是違法駕駛,受害人及時、有效的賠償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機動車作爲高速運行的危險物,對所有其外的不特定第三人均可能產生危險,而這種危險對於受害人來講是不可控制的,不能因駕駛人是合法還是非法的不同導致受害人得到賠償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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