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2004年入职5月6日入职广州某服装工厂,担任公司市场部业务员,直至现在的市场部经理。现月均薪资到手1.5万元。

老张一直做得算是顺风顺水,可是随着近年来的公司的效益逐渐下降,公司也是一直在做各种各样的尝试,希望可以摆脱困境。

在2016年的2月份,公司市场部根据经营需求被拆分出来,办公地点也由现在的广州搬迁至上海,根据要求,老张需要在2月26日之前到上海报到。

老张当然不同意,自己在广州已经生活十几年了,也在这里安了家,所以拒绝了公司的这一要求。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此未能继续履行。

在2016年的4月6日,公司向老张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以组织架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与老张协商并提供了解决方案,但均被老张拒绝接受,自2016年4月7日起解除与老张的合同关系。

同时,公司向老张支付了19.5万元经济补偿金。

一裁二审

几天后,老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老张认为此次岗位的变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更,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变更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16.5万元。

经一裁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单方面将老张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上海,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条件,所以并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无异于给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的任意解释权,可能将会把劳动者置于随时被调岗、甚至离职的处境。

因此公司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明确的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公司需支付老张赔偿金差额16.5万元。

总结

之所以企业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最后仍然再次败诉,最主要的2个原因就是:

在此也是提醒所有企业管理者注意:以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很难界定的,证明客观很难。

还有就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工作岗位、地点的约定太过于僵化固定,这样只能使得企业承担更大风险。

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前风险防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做到科学有效地约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