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2004年入職5月6日入職廣州某服裝工廠,擔任公司市場部業務員,直至現在的市場部經理。現月均薪資到手1.5萬元。

老張一直做得算是順風順水,可是隨着近年來的公司的效益逐漸下降,公司也是一直在做各種各樣的嘗試,希望可以擺脫困境。

在2016年的2月份,公司市場部根據經營需求被拆分出來,辦公地點也由現在的廣州搬遷至上海,根據要求,老張需要在2月26日之前到上海報到。

老張當然不同意,自己在廣州已經生活十幾年了,也在這裏安了家,所以拒絕了公司的這一要求。

經過多次協商,雙方始終就此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的勞動合同因此未能繼續履行。

在2016年的4月6日,公司向老張出具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公司以組織架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爲由,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過與老張協商並提供瞭解決方案,但均被老張拒絕接受,自2016年4月7日起解除與老張的合同關係。

同時,公司向老張支付了19.5萬元經濟補償金。

一裁二審

幾天後,老張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老張認爲此次崗位的變更,不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的變更,因此公司解除勞動變更合同屬於違法解除。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16.5萬元。

經一裁二審,法院認爲:

公司單方面將老張的工作地點調整至上海,並不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法定條件,所以並不影響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否則無異於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的任意解釋權,可能將會把勞動者置於隨時被調崗、甚至離職的處境。

因此公司解除與老張的勞動合同關係,缺乏明確的依據,屬於違法解除。

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公司需支付老張賠償金差額16.5萬元。

總結

之所以企業已經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後,最後仍然再次敗訴,最主要的2個原因就是:

在此也是提醒所有企業管理者注意:以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很難界定的,證明客觀很難。

還有就是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工作崗位、地點的約定太過於僵化固定,這樣只能使得企業承擔更大風險。

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前風險防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能夠做到科學有效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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