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一起故意殺人罪上訴案。“殺人犯”被判處有期一年感覺還冤枉?因爲兇手在犯罪準備階段就被抓獲了,還沒有來及作案。這樣的案例比較少見!

一、案例:懷疑丈夫出軌,王女士僱兇殺人

四川省自貢市王女士與甘某於2008年2月登記結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子。本來兩個人的小日子過得還幸福,2018年10月丈夫甘某卻因爲一點小的家庭糾紛,就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法院雖然沒有判決他們兩人離婚,但王女士認爲丈夫與其離婚,是因爲丈夫出軌於彭姓女子導致的,於是懷恨在心,併產生殺害甘某、彭某的念頭。

王女士多次在某購物平臺上瀏覽刀具、麻醉針、麻醉針發射器、繩子等商品,設想出多種殺人方案,都因爲沒有殺人的膽量,未付諸行動。從2018年底開始,王女士加入多個QQ羣尋找殺手。重金之下必有勇夫!2019年2月17日,王女士嬋娟通過聊天平臺聯繫到“殺手”楊某,雙方商定由楊某替王女士殺害一男一女兩個人,事成后王女士向楊某支付現金36萬元作爲報酬。2月22日,實際在眉山的楊某告知王女士,自己如約從成都趕到自貢準備下手,讓王女士先支付一定的費用。在雙方交涉過程中,王女士識破楊某是在詐騙自己的錢財,並沒有替自己作案的想法,打算暫且作罷。

讓她們沒有想到的是,他們協商的信息被公安機關技術部門偵測到。2月23日,當地公安機關接上級緊急指令後,將王女士抓獲歸案,對其人身及處所進行搜查後,查獲並扣押用於搜尋、聯繫殺手的手機一部。因爲家庭糾紛,就找“殺手”殺人,王女士腦袋是不是有毛病?司法機關對王女士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果認爲王女士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她沒有精神病。

二、法院判決: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因懷疑其家庭被破壞系甘某出軌彭某所致,產生殺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在網絡上尋找殺手和與冒充的殺手商定殺人細節及報酬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情節較輕,且系犯罪預備,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嬋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將扣押的用於搜尋、聯繫殺手的三星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王某不服,提出上訴。王某認爲自己在網絡上傳播的“僱兇殺人”信息系虛假信息,其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自貢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王某的供述、證人楊某的證言及QQ聊天記錄等證據均能證明王嬋娟主觀上有殺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在網上尋找殺手並與冒充的殺手商定殺人細節及報酬的行爲,故對該上訴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王女士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爲何判決這麼輕呢?這涉及到刑法上的一種犯罪形態——犯罪預備。犯罪分子爲作案,準備工具,製造條件,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爲犯罪預備。根據法律規定,爲一般性的犯罪行爲作準備,被抓獲後可以免除處罰,但對於故意殺人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預備可以減輕處罰,不會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僅是口頭說說或者告訴別人自己要實施犯罪,卻沒有着手準備,這屬於犯罪意圖,是不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不處罰“思想犯”。如果行爲人着手開始犯罪,因爲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沒有達到犯罪目的,這屬於犯罪未遂,也是構成犯罪的。如A想去殺B,到了B的住所沒有找到B就回來了,這就屬於犯罪未遂。

結束語:

此案幸虧公安機關發現的早,進行了及時制止,沒有釀成慘案。我們不知道王女士的丈夫是否真的出軌,如果對方真的出軌,王女士應當依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絕不可逾越法律去報復,否則自己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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