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王和空間”,作者 保險學者王和

編者按

5月28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及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九法歸一的民法典涵蓋了生活的方方面面,與保險業也息息相關,但截至目前,未有觀點詳細而又系統地闡述其將如何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影響。

本文作者保險學者王和長期從事保險經營管理和研究教學工作,他認爲民法典在繼承原來法律法條的同時,在許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規定,特別是其中對於物權的全面規範和梳理,在新的法律環境下,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在隱私權方面,民法典規定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這些都將對電網銷產生重大影響。

除了對業務層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外,本文還站在立法理唸的高度,深入解讀保險業作爲“民商合一”的場景,需要在理解內在邏輯與訴求的基礎上,處理好保險經營、保險法與民法典的關係。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它標誌着在依法治國的總體框架下,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在經歷了長期的探索、實踐與完善之後,將開啓一個全新的時代。

同時,《民法典》頒佈與實施的背景具有極爲特殊的時代特徵,它是在我國實施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戰略,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歷史背景下推出的。此外,我國保險業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開,行業面臨深刻轉型與升級的歷史任務,《民法典》無疑將成爲一個重要契機、推手和動力。

保險作爲社會經濟和風險管理的制度安排,進行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經濟活動,因此,保險與民法典的關係十分密切,並涉及方方面面。

首先,民法典將對我國的民商事活動,也包括保險,產生重大和深刻影響。其次,儘管民法典解決的是一般民事關係,但民法典將對所有民商事的法律基礎,產生深刻且系統的影響。第三,作爲一般法律規定,民法典是保險法的重要基礎,保險活動不僅要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也有滿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險法不能解決問題時,就需要援引和適用民法典的原則規定。第四,民法典涉及整個社會大量的民事權利義務的調整和保護,保險能夠有效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能力,爲民法典的實施提供基礎保障。

因此,民法典將對我國保險的發展產生深刻影響,保險也將爲民法典的全面實施保駕護航。作爲基礎和前提,保險行業需要認真和系統地學習民法典,全面規範和改善自身經營行爲,同時,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實施的機會,強化行業的社會服務意識與能力,促進行業的轉型與發展。

01

保險業要認真學習民法典,深刻領會立法精神與原則

首先,要認識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總結與傳承,更有創新與發展,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因此,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其次,要認識民法典的根本訴求、立法原則和制定特點從表面看,我國民法典具有中國特色和社會主義特色,但從本質看,是全面貫徹和堅持了“以人爲本”和“人民中心論”的先進立法理念,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價值觀,以切實保護民事權利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僅是將“人格權”單獨成編,更是將對“人”的保護,貫穿民法典的始終。

第三,要認識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基礎上,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可謂是“九法歸一”和“順理成章”。從內容看,全新條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關條文基礎上做實質性的修改,大多數條款是對原有法律條文的直接承繼,因此,傳承和穩定是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特徵。學習民法典需要“承前啓後”,更需要“溫故知新”。

第四,要認識民法典的是一部“新法”,這種“新”不僅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統整合,統一規範,更重要的是內容的新,不僅是新的結構,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時,“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結構性改革”的重要特徵與進步,學習、理解和執行,均需要在理解內在邏輯與訴求的基礎上,解決好民法典(一般法)與商事專門法(特別法)的邏輯關係與銜接問題,保險就是一個典型的場景,因此,要認識、理解並處理好保險經營、保險法與民法典的關係。

第五,要認識民法典的法治意義與價值。從技術的角度看,民法典無疑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次質的飛躍,不僅是一次歷史總結,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從社會發展的歷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臺,既是全面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又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更是推動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一個重要契機和動力,因此,無論是學習與認識,還是落實與執行,都不能“就事論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覺悟。

第六,要認識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實施,將開啓我國新一輪全民普法教育行動,也應當成爲我國保險業開展依法經營教育的契機。近年來,隨着人們公民意識的強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民事,還是商事活動的各種糾紛不斷增加,其中一個基礎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對較低,因此,民法典將全面提升我國民事立法水平,並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動百科全書”的角色,全面普及並提升社會的法治水平。

02

保險業要結合民法典,全面規範和提升經營水平

保險屬於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經濟活動,保險合同既是一種經濟合同,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濟合同,因此,民法典與保險具有基礎和密切的關係。

長期以來,保險業的法治水平相對較低,違法違規行爲時有發生,合同糾紛多發,導致了行業存在經營不規範,社會形象不佳,法律風險較大等問題。因此,保險行業學習貫徹民法典首先要解決補課問題,即利用這個機會,加大行業普法力度,通過系統學習,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義原則,全面提升行業懂法和守法水平。

從內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將對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以及保險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需要行業特別關注:

第一,要從根本上全面領會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與原則,特別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這是指導保險經營管理活動的根本。民法典確立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和守法的原則,特別是誠信原則,是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和基礎,不僅是針對投保人,更是對保險人的要求。

目前,在保險經營活動,特別是在營銷、承保和理賠過程中,仍存在與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領會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全面整改、完善與提升,更重要的是將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會貫通,成爲全行業從業人員的自覺行動。

第二,我國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民法典要求從事民事活動,不僅不能違反法律,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但在過去的一個時期,保險經營,特別是在創新過程中,行業仍存在不少誤區,有些人認爲只要形式上不違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邊球”,如當年的“貼條險”、“世界盃遺憾險”和“脫光險”等,卻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時,保險業在經營過程中,更多地關注企業自身利益,出現大量“過度營銷”導致的消費誤導問題。保險具有顯著的社會性特徵,因此,行業要理解並樹立一個滿足“公序良俗”的行爲標準。

第三,保險經營的本質和載體是合同,因此,行業高度關注和深刻領會民法典的“合同編”。民法典在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基礎上,完善合同制度,勢必對保險產生重大影響。

保險業要從兩個層面學習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將對保險合同與經營產生怎樣的影響,二是作爲保險經營的對象,各類合同的變化,將對保險經營和服務產生怎樣的影響。同時,要特別關注合同成立與變更、典型合同、格式條款制度、電子合同、預約合同、代位權及準合同等相關規定,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視角觀察、學習和理解,同時,要把保險合同和經營管理放進去”進行思考和領會。

第四,民法典的一個重要訴求和進步是全面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這將對保險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從營銷的視角看,民法典明確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這些新規將對保險營銷,特別是電網銷、微商和直播營銷等新的營銷形態產生重大影響。

近年來,監管部門已經開展了一系列互聯網保險治理活動,隨着民法典的實施,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強化監管,因此,保險業要理解並覺悟“保護客戶就是保護自己”,將個人信息保護轉化爲行業的自覺行動。

第五,在保險的經營過程中,無論是風險評估,還是個性化服務,均涉及大量的客戶信息的獲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背景下,保險行業面臨如何依法用數的挑戰,既要解決認識問題,也要解決能力問題。

民法典強調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

同時,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權編”對與相關的權益進行了系統的保護,明確“健康信息”爲個人信息範疇。保險的射悻合同特徵決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獲取客戶信息,但作爲前提是尊重和保護客戶隱私和利益,離開了這一點,保險經營,乃至存在的基礎就會受到質疑,因此,行業要理解並覺悟“只有管好數據才能得到數據”。同時,也將對保險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爲保險經營的一個重要環節,保險中介,包括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也面臨着轉型與升級,其核心是依法合規和公平正義。民法典在“總則”第七章中對代理”做了原則性的規範,同時,在“典型合同”中對“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中介合同”做專門化的規範。保險業要結合近年來監管部門頒佈的保險中介,特別是保險代理人的相關制度,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行爲,促進保險市場關係的和諧和持續健康發展。

03

民法典爲保險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需要很好把握

作爲民事領域基礎性和綜合性的法律,民法典的出臺、實施與普及,將全面增強全社會的民事法治觀念,一方面是強化民事主體的維權意識,倒逼相關責任方的依法合規;另一方面是強化民事主體的責任風險意識,特別是通過保險進行轉移風險。兩個方面相輔相成,共同推動我國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也爲保險,特別是責任保險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同時,責任保險的發展,也爲民法典的實施,特別是民事法律責任的救濟和落實,切實維護權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還應當注意發揮保險的正外部性特徵,通過保險能夠實現對違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種市場化的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動社會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個核心訴求是對人”的保護,特別是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具體而言,是要切實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同時,進一步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人”是人身保險的對象,因此,民法典對“人”的保護爲人身保險的經營提供了重要的邏輯基礎,同時,也爲人身保險經營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此外,民法典從更好地保護人的基本權益出發,確立了“居住權”制度,這一制度的出臺,將對我國的住房養老保險制度產生深刻的影響。

其次,是民事活動的一個重要形態,因此,家庭關係是重要基礎,也是民法典調整的重要領域。民法典傳遞的一個重要信息是基於社會主義價值觀和傳統文化的家庭互助,這是保險發展的重要基礎和環境。從傳統經營模式看,無論是保險利益的確定,還是賠付對象的甄別,均涉及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係,民法典進一步明確和清晰了相關規定。從創新經營模式看,“家庭保單”將成爲未來的一種重要的經營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關係”,而“家庭成員”的認定以及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重要基礎。

第三,在財產保險的發展過程中,可保利益原則是重要基礎,其核心是“確權”,依據是“物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針對“物權”問題,進行的全面梳理和規範,尤其是針對存在的法律“空白”進行了補缺和完善,進一步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居住權等,特別是解決了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礙。

從城市看,住宅相關權益的明確和清晰,爲家庭財產保險、住宅質量保險和住房抵押養老保險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從農村看,土地承包經營和宅基地的相關規定,爲農業保險,特別是規模化和集約化農業保險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同時,也爲土地流轉履約保險營造了良好環境。宅基地的相關規定,爲農村以房養老保險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物權範疇,爲網絡經濟領域的保險理順了關係。

第四,信用和保證保險,既是未來保險發展的重要領域,又是當前保險面臨的巨大挑戰。民法典爲信用和保證保險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一是通過“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對“保證合同”進行了全面規範,明確了保證責任的外延與內涵;二是關於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默認”問題,即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將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納入;四是完善了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五是明確和規範了保理合同的相關規定,爲信用保險的經營範圍與服務領域擴大營造了良好環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統的完善與提升,“侵權責任”部分,與保險經營,特別是責任保險關係密切,不僅涉及產品開發與定價,也涉及理賠與服務。

一是將侵權責任性質明確爲侵權之債”,清晰損害賠償對象,爲責任保險奠定了制度基礎;二是要關注民法典關於“歸責原則”的規定,這是基礎,同時,要關注“自助責任”的相關規定;三是民法典確立的“自甘風險”規則,將對體育保險和校園方責任保險等產生重大影響。四是進一步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過失”歸責原則;五是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明確了“懲罰性賠償”,將對知識產權保險產生重大影響;六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爲網絡安全保險,特別是“第三方風險”保險的發展營造外部環境。

第六,民事法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是責任保險經營的基礎,同時,個體的法律責任風險意識是責任保險發展的環境條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礎上,全面規範、完善和提升了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動物、建築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四是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這勢必全面強化相關領域主體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催生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保險業需要在認真學習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礎上,開發更有針對性的產品,提供更加專業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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