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随心

01

倾诉:

我和我老公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大学时候我谈了个男友,因为是异地的,父母得知后坚决反对,我努力了二三年,最终无法反抗父母,被迫和男友分了手。

之后,我被父母安排嫁给了现在这个老公,父母收了男方家20万彩礼,给了我二箱衣服就让我出嫁了。

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一地鸡毛,老公总是对我指手画脚,家里啥活都不愿意搭把手,我们三天二头就吵架,每次吵架老公总是对我骂咧咧,说我是他买来的生育工具而已,没资格要求他做什么,还骂我父母是卖女儿的。

结婚半年我们就分房睡了,之后的三年我们经常冷战,比搭伙过日子的人还不如,我不想自己的下半辈子就这样过,向他提出了离婚,并搬走了。

一开始他不同意,后来见我态度坚定,非离不可,就提出要离婚可以,必须把当初的彩礼还给他,因为他认为自己花了那么多钱娶媳妇,结果却什么都没得到,我连孩子都没给他生一个,他也不甘心。

可我哪里有钱赔给他,当初20万彩礼我一分也没拿,全给我父母要去了,我自己每月工资仅够我自己开销,哪里有钱还给他,他就坚决不返还这20万彩礼就不肯离。

我也尝试去要求我父母给回他钱,但我一提这个事我妈就骂我,还说我离什么离,就不该离,我妈还埋怨我,不懂得伺候男人,要是早早给他生个孩子,他哪里会想跟我离婚。

我很绝望,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我想离婚,但我又拿不出这20万来还给他,我想问下,夫妻双方离婚,女方必须返还彩礼才能离吗?

郭小姐

02

关于彩礼能不能退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这三种情况的,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郭小姐的案例来看,郭小姐和丈夫是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且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年,属于事实婚姻,二人只是因为感情不合才离婚,且男方也并没有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此,男方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彩礼。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结婚必须有彩礼,彩礼只是我国一种婚嫁风俗,代表男方娶女方的诚意,可给,也可不给。既然给了,且夫妻确实有实际共同生活过,也履行过夫妻之实的,就没有退彩礼一说了。

两个人结婚不是过家家,婚姻也不是买卖,不存在“退货退款”的说法,毕竟,缔结婚姻对双方来说,荣辱和风险是共担的,不想损失,就婚前睁大双眼,别冲动结婚。

03

可能有人会说,这样对男方不公平。

毕竟我国近年来很多地区都有天价彩礼的现象,很多家庭倾其所有,甚至去举债才凑够娶媳妇的彩礼,结果,结婚没几天,媳妇就跑了,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说呢?

现实生活中,还真有这样的例子。

我老家市里有户人家的儿子,35岁了一直没谈恋爱,去年在当地相亲了个女孩。

二人处了三个多月,双方都没什么意见,父母就催着把婚事办了,二人就摆酒了。

男方给女方家彩礼38万8,后女方家又要求再要一辆宝马车,男方觉得女方比自己小十几岁,自己又喜欢人家,最后就答应了,加上黄金首饰,婚礼的开销,前前后后花了近百万。

女方家没有陪嫁,摆酒当天女方就拎了几件衣服就算过门了。

双方一开始说好在去年10月10月去领证(他们是10月1号摆酒),后来因为10月10号没预约上就没办成,隔天女方回娘家,自此,女方就不愿意再回男方家。

回娘家前一天,双方还是有说有笑的,但回娘家后女方就一直拒绝再回男方家了,不管男方和男方父母怎么上门去三请四请,女方就是不愿意回来。

女方拒绝回婆家的原因是:不舍得离开父母,不想离开父母。

女方父母在这件事情上也一直没有站出来说句公道,耗了半年,男方终于决定放弃。

但男方家认为,女方只在男方家住了11天,双方也没有领结婚证,且不管男方怎么努力,女方就是不肯回头,男方家认为既然女方不愿意继续履行这桩婚姻,那就应当返还当初男方家送的38万8彩礼和宝马车,以及黄金首饰,合计100万元。

对此,女方家却认为自家女儿已经“嫁过”,是事实婚姻了,不同意返还彩礼。

最后双方谈不拢,男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04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问,这次法律应该站男方这边了吧!

没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因此,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如果赠送的嫁妆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则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

最后,经法院判决,上文中的女方家败诉,返还男方家彩礼38万8及宝马车。

如今彩礼已然成为我国风俗的一种流行趋势,结婚必须有彩礼,几乎也成了每桩婚姻的标配,但因彩礼闹翻的感情却也比比皆是,愿我们每个人对待感情和婚姻都能多一份真心诚意,少一份互相算计。

虽说存在就合理,我也认同彩礼代表着男方及男方家对女方的尊重,但女方和女方家也不应狮子大开口,以免因为彩礼伤了双方的感情和二家的关系,那就得不偿失了。

作者:随心,心理咨询师,法学/心理学专业,喜欢把生活过得浪浪漫漫的女子,爱好写作,会做美食,喜欢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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