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隨心

01

傾訴:

我和我老公的婚姻是父母包辦的,大學時候我談了個男友,因爲是異地的,父母得知後堅決反對,我努力了二三年,最終無法反抗父母,被迫和男友分了手。

之後,我被父母安排嫁給了現在這個老公,父母收了男方家20萬彩禮,給了我二箱衣服就讓我出嫁了。

因爲沒有感情基礎,婚後生活一地雞毛,老公總是對我指手畫腳,家裏啥活都不願意搭把手,我們三天二頭就吵架,每次吵架老公總是對我罵咧咧,說我是他買來的生育工具而已,沒資格要求他做什麼,還罵我父母是賣女兒的。

結婚半年我們就分房睡了,之後的三年我們經常冷戰,比搭夥過日子的人還不如,我不想自己的下半輩子就這樣過,向他提出了離婚,並搬走了。

一開始他不同意,後來見我態度堅定,非離不可,就提出要離婚可以,必須把當初的彩禮還給他,因爲他認爲自己花了那麼多錢娶媳婦,結果卻什麼都沒得到,我連孩子都沒給他生一個,他也不甘心。

可我哪裏有錢賠給他,當初20萬彩禮我一分也沒拿,全給我父母要去了,我自己每月工資僅夠我自己開銷,哪裏有錢還給他,他就堅決不返還這20萬彩禮就不肯離。

我也嘗試去要求我父母給回他錢,但我一提這個事我媽就罵我,還說我離什麼離,就不該離,我媽還埋怨我,不懂得伺候男人,要是早早給他生個孩子,他哪裏會想跟我離婚。

我很絕望,不知道該怎麼辦好,我想離婚,但我又拿不出這20萬來還給他,我想問下,夫妻雙方離婚,女方必須返還彩禮才能離嗎?

郭小姐

02

關於彩禮能不能退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有下列這三種情況的,應當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從郭小姐的案例來看,郭小姐和丈夫是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合法夫妻,且已經共同生活了三年,屬於事實婚姻,二人只是因爲感情不合才離婚,且男方也並沒有因爲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因此,男方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彩禮。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規定結婚必須有彩禮,彩禮只是我國一種婚嫁風俗,代表男方娶女方的誠意,可給,也可不給。既然給了,且夫妻確實有實際共同生活過,也履行過夫妻之實的,就沒有退彩禮一說了。

兩個人結婚不是過家家,婚姻也不是買賣,不存在“退貨退款”的說法,畢竟,締結婚姻對雙方來說,榮辱和風險是共擔的,不想損失,就婚前睜大雙眼,別衝動結婚。

03

可能有人會說,這樣對男方不公平。

畢竟我國近年來很多地區都有天價彩禮的現象,很多家庭傾其所有,甚至去舉債才湊夠娶媳婦的彩禮,結果,結婚沒幾天,媳婦就跑了,這種情況下,又怎麼說呢?

現實生活中,還真有這樣的例子。

我老家市裏有戶人家的兒子,35歲了一直沒談戀愛,去年在當地相親了個女孩。

二人處了三個多月,雙方都沒什麼意見,父母就催着把婚事辦了,二人就擺酒了。

男方給女方家彩禮38萬8,後女方家又要求再要一輛寶馬車,男方覺得女方比自己小十幾歲,自己又喜歡人家,最後就答應了,加上黃金首飾,婚禮的開銷,前前後後花了近百萬。

女方家沒有陪嫁,擺酒當天女方就拎了幾件衣服就算過門了。

雙方一開始說好在去年10月10月去領證(他們是10月1號擺酒),後來因爲10月10號沒預約上就沒辦成,隔天女方回孃家,自此,女方就不願意再回男方家。

回孃家前一天,雙方還是有說有笑的,但回孃家後女方就一直拒絕再回男方家了,不管男方和男方父母怎麼上門去三請四請,女方就是不願意回來。

女方拒絕回婆家的原因是:不捨得離開父母,不想離開父母。

女方父母在這件事情上也一直沒有站出來說句公道,耗了半年,男方終於決定放棄。

但男方家認爲,女方只在男方家住了11天,雙方也沒有領結婚證,且不管男方怎麼努力,女方就是不肯回頭,男方家認爲既然女方不願意繼續履行這樁婚姻,那就應當返還當初男方家送的38萬8彩禮和寶馬車,以及黃金首飾,合計100萬元。

對此,女方家卻認爲自家女兒已經“嫁過”,是事實婚姻了,不同意返還彩禮。

最後雙方談不攏,男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04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裏都會問,這次法律應該站男方這邊了吧!

沒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因此,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的,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

最後,經法院判決,上文中的女方家敗訴,返還男方家彩禮38萬8及寶馬車。

如今彩禮已然成爲我國風俗的一種流行趨勢,結婚必須有彩禮,幾乎也成了每樁婚姻的標配,但因彩禮鬧翻的感情卻也比比皆是,願我們每個人對待感情和婚姻都能多一份真心誠意,少一份互相算計。

雖說存在就合理,我也認同彩禮代表着男方及男方家對女方的尊重,但女方和女方家也不應獅子大開口,以免因爲彩禮傷了雙方的感情和二家的關係,那就得不償失了。

作者:隨心,心理諮詢師,法學/心理學專業,喜歡把生活過得浪浪漫漫的女子,愛好寫作,會做美食,喜歡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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