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政者,正也”“公生明,廉生威”。清正廉潔,是黨員幹部爲官從政的基本底線。在共產黨人的字典裏,公與私、廉與貪,從來都是涇渭分明、水火不容的。而偏偏有些人就是守不住清貧,喜歡劍走偏鋒,結果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嚴懲。

王守信案卷宗

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報》刊發獨家新聞:黑龍江省破獲了一起該省也是當時全國最大的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守信被依法逮捕,參與分贓、窩贓、轉髒等犯罪活動和與本案有牽連的重點人,也都分別進行了審查。

犯罪嫌疑人王守信,自1971年以來,共貪污人民幣達50餘萬元,相當於她公司現有固定資產的2倍。

王守信何許人也?

王守信

王守信,女,1921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捕前住賓縣賓州鎮勝利街,系黑龍江省賓縣燃料公司收款員。上世紀70年代造反起家,任該公司支部書記和經理。

她主要靠工業用煤的雙軌價格截取貨款,靠疏漏的財經制度私立祕密黑金庫,貪污人民幣50餘萬元。

1979年9月28日,該案由黑龍江省檢察院松花江分院提起公訴。1980年2月8日王守信被松花江地區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王守信是怎樣慢慢步入犯罪深淵的?

王守信訊問筆錄

她利用擔任賓縣燃料公司經理一職,期間於1971年11月,指使馬佔清、孫錫印等人以小煤窯加運雜費的合法名義,將市場用煤57559.6噸非法加價。最低每噸加3元,最高每噸加至17.4元等二十餘種價格,致使24.8元一噸的市場用煤,最高價達42.2元。

自1971年12月至1978年8月,先後非法加價金額共達70.72萬元,這一行爲嚴重破壞了國家的價格政策,敗壞了國營商業的信譽和形象。

非法獲得的70多萬元,除了極少部分上繳外,其他均不入賬、不上繳,分別存入白石、新甸、縣公司三處“小金庫”並先後以給公家買汽車、鍋爐和給省燃料公司送款等名義,提取現金進行大量貪污。

王守信實屬家族式犯罪?

王守信接受審判

從 1971年12月起到1978年8月,王守信貪污和侵吞物資折價共 507702元。其罪行敗露後,多次與被告馬佔清、姜淑芝等人訂立攻守同盟,並指使馬佔清滅證轉贓,負隅頑抗。

公安機關破案後,繳獲贓款 413325 元,繳獲贓物折價70014 元。被告人王守信實屬罪大惡極,國法難容。

在大量人證、物證面前,王守信不得不低頭認罪。松花江地區中級法院經過3天公開審理後,依法判處其死刑。

依法判處貪污犯馬佔清有期徒刑十五年;窩贓犯姜淑芝 (王守信長媳)有期徒刑七年;窩贓犯劉志忠(王守信次子) 有期徒刑五年;窩贓貪污犯劉志民(王守信長子)有期徒刑四年;窩贓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窩贓犯王守琴(王守信妹) 管制二年;受賄犯高玉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王守信被判處死刑!

王守信押赴刑場

1980年2月8日,王守信一案進入最後判決階段。宣判大會在松花江邊的哈爾濱工人體育館舉行,近5000人的坐席早已坐滿了各界羣衆代表。

這些人中間有部分人曾旁聽了前一階段的法庭審判,更多的人前來參加審判大會則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見到這位轟動一時的“新聞人物”。

“判處大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即執行”,審判長作出最後宣判後,這位“貪污名人”被押赴刑場執行了槍決……

王守信被執行槍決

結語:作爲一位母親,本應成爲兒女事業上、生活中的掌舵人,然而王守信作爲一位母親卻沒有把事業的發展、家庭的幸福以及手中的公權界限劃分清、打理明。將感情與原則混淆在一起——讓兒子、妹妹、哥哥窩贓、轉髒,王守信錯誤地以爲,這是減輕懲罰的一條有效途徑。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一本糊塗賬,一份糊塗愛,換來的是一個家庭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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