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政者,正也”“公生明,廉生威”。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为官从政的基本底线。在共产党人的字典里,公与私、廉与贪,从来都是泾渭分明、水火不容的。而偏偏有些人就是守不住清贫,喜欢剑走偏锋,结果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严惩。

王守信案卷宗

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发独家新闻: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该省也是当时全国最大的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守信被依法逮捕,参与分赃、窝赃、转脏等犯罪活动和与本案有牵连的重点人,也都分别进行了审查。

犯罪嫌疑人王守信,自1971年以来,共贪污人民币达50余万元,相当于她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2倍。

王守信何许人也?

王守信

王守信,女,192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系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收款员。上世纪70年代造反起家,任该公司支部书记和经理。

她主要靠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私立秘密黑金库,贪污人民币50余万元。

1979年9月28日,该案由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提起公诉。1980年2月8日王守信被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王守信是怎样慢慢步入犯罪深渊的?

王守信讯问笔录

她利用担任宾县燃料公司经理一职,期间于1971年11月,指使马占清、孙锡印等人以小煤窑加运杂费的合法名义,将市场用煤57559.6吨非法加价。最低每吨加3元,最高每吨加至17.4元等二十余种价格,致使24.8元一吨的市场用煤,最高价达42.2元。

自1971年12月至1978年8月,先后非法加价金额共达70.72万元,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价格政策,败坏了国营商业的信誉和形象。

非法获得的70多万元,除了极少部分上缴外,其他均不入账、不上缴,分别存入白石、新甸、县公司三处“小金库”并先后以给公家买汽车、锅炉和给省燃料公司送款等名义,提取现金进行大量贪污。

王守信实属家族式犯罪?

王守信接受审判

从 1971年12月起到1978年8月,王守信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 507702元。其罪行败露后,多次与被告马占清、姜淑芝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并指使马占清灭证转赃,负隅顽抗。

公安机关破案后,缴获赃款 413325 元,缴获赃物折价70014 元。被告人王守信实属罪大恶极,国法难容。

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王守信不得不低头认罪。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经过3天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死刑。

依法判处贪污犯马占清有期徒刑十五年;窝赃犯姜淑芝 (王守信长媳)有期徒刑七年;窝赃犯刘志忠(王守信次子) 有期徒刑五年;窝赃贪污犯刘志民(王守信长子)有期徒刑四年;窝赃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窝赃犯王守琴(王守信妹) 管制二年;受贿犯高玉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守信被判处死刑!

王守信押赴刑场

1980年2月8日,王守信一案进入最后判决阶段。宣判大会在松花江边的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近5000人的坐席早已坐满了各界群众代表。

这些人中间有部分人曾旁听了前一阶段的法庭审判,更多的人前来参加审判大会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见到这位轰动一时的“新闻人物”。

“判处大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即执行”,审判长作出最后宣判后,这位“贪污名人”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

王守信被执行枪决

结语:作为一位母亲,本应成为儿女事业上、生活中的掌舵人,然而王守信作为一位母亲却没有把事业的发展、家庭的幸福以及手中的公权界限划分清、打理明。将感情与原则混淆在一起——让儿子、妹妹、哥哥窝赃、转脏,王守信错误地以为,这是减轻惩罚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一本糊涂账,一份糊涂爱,换来的是一个家庭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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