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节省拆迁成本,不惜采用违法手段进行强拆。对于老百姓而言,自己的房屋顷刻荡然无存已满肚心酸委屈,谁来对违法强拆行为负责?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何确定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金额呢?本应利国利民的的拆迁,到最后却演变成一幕幕悲剧。针对这些问题,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将从以往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就针对如何申请国家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法院已确认强拆违法,却迟迟没有补偿,这个局怎么破?】

山东省某村的村民刘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及院落。2018年5月25日镇政府在刘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刘先生的房屋院落,屋内附属物全部损坏殆尽。刘先生得知此事时根本无法接受,自己合法拥有建造的房屋为什么镇政府说拆就拆了呢?

刘先生经多方了解找到刘勇、夏丽丽律师表示:前段时间自家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了,但是和镇政府一直就补偿问题没有谈拢,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当时觉得最坏镇政府也不会直接动手拆掉自己的房子,肯定要再来与自己协商这个问题的。毕竟现在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确,镇政府是来了,但是与我所想大行径庭,挖掘机没多久就把我家房屋拆得一干二净,拦不住,没法拦。希望委托你们进行维权……”

了解清楚刘先生遭遇的情况后,刘勇进、夏丽丽律师立即针对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强制拆除行为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8)鲁0305行初192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刘先生原以为拿到法院判决强拆违法的文书后,镇政府会很快依照法院判决对自己做出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但是,没有想到的是,镇政府至今未对自己的非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没有主动找刘先生协商非法强拆后的赔偿事宜。

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镇政府却态度强硬的拒收并退回了该邮件。

在此处境下,刘先生经再次找到了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委托两位律师协助走法律途径请求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经律师调查取证做好前期工作调查后于2020年1月3日再次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强拆违法,有损失就要赔偿

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听过详细案情后向委托人解释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由于镇政府非法拆除刘先生房屋、院落及附属物,造成刘先生拥有合法财产权利的房屋、院落被拆成一片废墟,屋内物品全部被毁,一家老小备受打击。在法院已经确认镇政府强拆的行为违法的情形下,刘先生有权获得赔偿。

近日,刘先生收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其于2018年5月25日拆除原告刘先生房屋、院落及附属物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普法小知识:

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房屋被违法强拆,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确定国家赔偿项目和数额的基本原则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房屋损失赔偿价值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保证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发生显著下降。

按期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否仍应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计算“直接损失”时应当包括当事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得利益。当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应得的利益,均应认定为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房屋内物品损失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表示,实践中很多政府强拆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即便是法院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了,又能怎么样呢?房子已经不在了。事实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主要是为后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做打算,只要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后期不论是通过申请还是诉讼,最终都可以争取到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赔偿。(刘勇进律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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