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拆遷過程中,有些地方爲了加快拆遷進程,節省拆遷成本,不惜採用違法手段進行強拆。對於老百姓而言,自己的房屋頃刻蕩然無存已滿肚心酸委屈,誰來對違法強拆行爲負責?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何確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賠償金額呢?本應利國利民的的拆遷,到最後卻演變成一幕幕悲劇。針對這些問題,劉勇進律師、夏麗麗律師將從以往代理徵地拆遷案件的經驗,就針對如何申請國家賠償等相關問題進行解析。

【法院已確認強拆違法,卻遲遲沒有補償,這個局怎麼破?】

山東省某村的村民劉先生在當地擁有一處合法的房屋及院落。2018年5月25日鎮政府在劉先生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劉先生的房屋院落,屋內附屬物全部損壞殆盡。劉先生得知此事時根本無法接受,自己合法擁有建造的房屋爲什麼鎮政府說拆就拆了呢?

劉先生經多方瞭解找到劉勇、夏麗麗律師表示:前段時間自家房屋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了,但是和鎮政府一直就補償問題沒有談攏,雙方處於僵持狀態,當時覺得最壞鎮政府也不會直接動手拆掉自己的房子,肯定要再來與自己協商這個問題的。畢竟現在是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確,鎮政府是來了,但是與我所想大行徑庭,挖掘機沒多久就把我家房屋拆得一乾二淨,攔不住,沒法攔。希望委託你們進行維權……”

瞭解清楚劉先生遭遇的情況後,劉勇進、夏麗麗律師立即針對鎮政府的強拆行爲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該強制拆除行爲被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8)魯0305行初192號《行政判決書》生效判決確認違法。

劉先生原以爲拿到法院判決強拆違法的文書後,鎮政府會很快依照法院判決對自己做出合法合理的安置補償。但是,沒有想到的是,鎮政府至今未對自己的非法行政行爲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沒有主動找劉先生協商非法強拆後的賠償事宜。

萬般無奈之下,劉先生以郵寄的方式向鎮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但鎮政府卻態度強硬的拒收並退回了該郵件。

在此處境下,劉先生經再次找到了劉勇進律師、夏麗麗律師,委託兩位律師協助走法律途徑請求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經律師調查取證做好前期工作調查後於2020年1月3日再次向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強拆違法,有損失就要賠償

劉勇進律師、夏麗麗律師聽過詳細案情後向委託人解釋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由於鎮政府非法拆除劉先生房屋、院落及附屬物,造成劉先生擁有合法財產權利的房屋、院落被拆成一片廢墟,屋內物品全部被毀,一家老小備受打擊。在法院已經確認鎮政府強拆的行爲違法的情形下,劉先生有權獲得賠償。

近日,劉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鎮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個月內對其於2018年5月25日拆除原告劉先生房屋、院落及附屬物所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決定。

律師普法小知識:

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如房屋被違法強拆,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確定國家賠償項目和數額的基本原則

在房屋徵收強制拆除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於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徵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於依法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以體現賠償訴訟的懲戒性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

房屋損失賠償價值如何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對於被徵收人而言,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爲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保證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徵收行爲而發生顯著下降。

按期搬遷獎、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是否仍應支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應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在房屋徵收強制拆除的賠償案件中,計算“直接損失”時應當包括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爲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當事人在正常的徵收補償程序中依據安置補償方案應得的利益,均應認定爲其所受到的直接損失,應予賠償。

房屋內物品損失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劉勇進律師、夏麗麗律師表示,實踐中很多政府強拆案件的當事人認爲,即便是法院確認政府強拆行爲違法了,又能怎麼樣呢?房子已經不在了。事實上,提起確認強拆行爲違法的訴訟,主要是爲後期啓動國家賠償程序做打算,只要法院確認該行爲違法,後期不論是通過申請還是訴訟,最終都可以爭取到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賠償。(劉勇進律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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