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美通報“帶薪摸魚”員工:格局小了嗎?| 沸騰

11月16日,國美一份《關於違反員工行爲規範的處罰通報》在網絡上引發熱議,並登上了多個社交媒體的熱搜。

該通報顯示,8月30日—9月30日期間,國美總部針對非工作流量信息進行統計排查後,發現部分員工在工作區域內佔用公司公共網絡資源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宜,如:玩電腦遊戲、上網聊天、聽音樂等。根據規定,公司對11位員工(包括一名外包)進行了通報和相應處罰。

在勞資關係中,規則與人情似乎總是一對矛盾。作爲打工人,哪怕沒蹭過公司的WIFI“帶薪追劇”“帶薪網遊”,應該也有“帶薪網聊”“帶薪如廁”的時候。勞動者有休息權,公司有管理權。看似衝突的這組權利(力),在員工正常的餐飲、茶水、電話、如廁等行爲面前,其實構不成矛盾,更上升不到要處罰,還要內部通報的程度。

正因爲這類通報並不多見,國美總部才被輿論推到了風口浪尖。從管理的角度來講,高層把方向,中層提效率,基層抓紀律。員工“摸魚”要總部來管,還由總部發文通報,難免引發這樣的逆向推測:國美怎麼了?

其實去除調侃、戲謔、槓精、硬懟、情緒宣泄等,圍繞上班“摸魚”被處罰的輿論焦點,無外乎兩個方面。

首先被輿論追問的是,企業有沒有權力依內部規定對員工進行處罰?有網友把這個問題提得理直氣壯,把“摸魚”行爲上升到理所當然。如果不是反諷或戲謔,那隻能再度印證:企業真需要嚴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也不可缺少必要的處罰措施。

企業當然有權制訂內部規定,也有權依內部規定對員工進行管理,包括處罰。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企業也有企業的規章和制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賦權給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效力。

當然,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與現行法相沖突,這是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如勞動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表述之後,還特別加了句“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國美對“摸魚”的非外包員工,給予的是“警告”處罰。“警告”意在提醒。從合法性上考量,這一處罰並未觸碰法律的禁止性措施。它更多表明企業已注意到這些不合規的行爲,提醒涉事員工應注意不可再犯。

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國美這一處罰或流量監控有侵犯到員工的休息權。國美的官方回應也稱,集團不提倡員工無效加班,但鼓勵員工勞逸結合。

另一爭議焦點是,公司對員工上班“摸魚”進行處罰格局太小,不盡人情。從刷屏的通報圖示看,被通報員工在公司“帶薪追劇”“帶薪聽歌”等,均達10G以上(根據圖示統計的是5個工作日)。有位被通報員工,在某視頻網站刷了22.5G,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這大概就是傳說中的“摸魚摸到大白鯊”。嚴格來說,並不是員工“摸魚”被處罰,而是員工過度“摸魚”被處罰。

企業的流量監測,也未必就與侵犯隱私畫等號,至少目前並無確切的證據。流量監測並不需要多麼高精尖的設備,不太過時的智能手機裏都有這功能。流量監測可以做到某臺手機的某個APP使用了多少流量,而並不追蹤用戶在某個APP裏具體刷了什麼或發了什麼,要精準預測處罰的效果並不容易。

也許通報一出,員工“摸魚”的情況會大幅減少;也許僅被點名的處罰,並無震懾作用。“摸魚”的員工仍在繼續“摸”,只是改成了使用自已的手機流量。

網絡輿論中,不但有人人都好“帶薪摸魚”的即視感,還有人人都是MBA導師的錯覺。都說管理就是一門平衡的藝術,“摸魚”也好,處罰也好,都有個度。只要不逾底線,那就是員工和企業的自由空間。至於企業的格局是大是小,企業管理者的管理模式是好是壞,還是交給實踐來回答。

特約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學者)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