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

2020年2月3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和财产险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两个通知涉及的主要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问题1:为什么财产险部也要发通知?和财产保险有关系吗?

跟财产保险关系不大,但是跟财产保险公司有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原则上要分开经营,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含重疾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

所以,涉及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事宜,在未以银保监会名义发文的情况下,就应该由人身险部和财产险部来同时下发相关通知,以免造成同类产品不同处理的现象。

问题2:会不会有专门保新冠肺的新产品?

通知指出:

1.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

因为保险产品开发要很慎重地研究和设计,尤其是涉及这么多潜在被保险人、这么大风险的保险产品,更是需要慎重,所以特殊强调了一下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产品。反过来看,如果有定价基础,那也是可以开发的,当然,也要经过银保监会批准。

2.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

3.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

问题3:原有保险产品怎么保障新冠肺?

通知要求:

1.支持保险机构适当扩展保险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相当多的保险已经出现了“XXX保险产品(扩展责任)”这样的情况,这种一般而言,就已经是保新冠肺的了。具体的还需要仔细看该公司对扩展责任的说明。

2.严禁保险机构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

商家不能炒作,但是我们作为消费者需要了解。

问题4:新冠肺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吗?

通知提出: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这里有一点与以往的认知不大一样的地方,即:新冠肺明明是疾病啊,怎么能走意外伤害险呢?

首先,我们说,“有原则就有例外”。

疾病不属于意外,只是说在一般条件下,而不是绝对的,还是要看有没有特殊条件。

例如,曾经有一个案例,某人被蜱虫叮咬。

然后被传染上当地的流行传染病,最终病故。

问:这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

我的一位大律师朋友告诉我,这是他代理过的一起经典案件,结果是:法院认定,系意外伤害,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要赔。

所以说,并不是疾病发作而死就一定不是意外。

其次,此次疫情中已经出现了很多超出常理的情况。

你说,这种情况算不算意外伤害?

遇到其他不服从管控的疑似或确诊病例,医务人员、警务人员和其他基层公务人员(前面这些有一定的国家保障,还好吧),物业公司员工、保安、居民志愿者如果在争执中被传染了,怎么办?还是一般的疾病吗?能不能算意外伤害?

我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当然,不限于这种情况)应该是要算意外伤害的。

普通的散步、就医、购物过程中被传染,那还是不应当算作是意外伤害,再扩展也没这么扩展的。

第三,新冠肺能被认定为意外伤害就万事大吉了吗?

非也!做事看结果的嘛!

意外伤害要想得到赔付,除了“算意外伤害”这个前提之外,还有一个结果程度的问题。

即只有符合具体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僵残等级约定的,才能获赔相应保险金。如果达不到约定的伤残程度,即使认定为意外伤害,仍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您购买的商业健康险、意外险,扩展到了新冠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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