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道:

2020年2月3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和財產險部分別下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險服務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財產保險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險理賠服務和保險產品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這兩個通知涉及的主要是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產品。

問題1:爲什麼財產險部也要發通知?和財產保險有關係嗎?

跟財產保險關係不大,但是跟財產保險公司有關係。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原則上要分開經營,但是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短期人身保險產品,包括短期健康保險(含重疾險),以及意外傷害保險。

所以,涉及意外險和健康險的事宜,在未以銀保監會名義發文的情況下,就應該由人身險部和財產險部來同時下發相關通知,以免造成同類產品不同處理的現象。

問題2:會不會有專門保新冠肺的新產品?

通知指出:

1.嚴禁開發設計缺乏定價基礎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專屬產品

因爲保險產品開發要很慎重地研究和設計,尤其是涉及這麼多潛在被保險人、這麼大風險的保險產品,更是需要慎重,所以特殊強調了一下嚴禁開發設計“缺乏定價基礎”的新產品。反過來看,如果有定價基礎,那也是可以開發的,當然,也要經過銀保監會批准。

2.嚴禁將保險產品擴展責任宣傳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專屬產品

3.嚴禁利用疫情誘導客戶退舊買新

問題3:原有保險產品怎麼保障新冠肺?

通知要求:

1.支持保險機構適當擴展保險責任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有相當多的保險已經出現了“XXX保險產品(擴展責任)”這樣的情況,這種一般而言,就已經是保新冠肺的了。具體的還需要仔細看該公司對擴展責任的說明。

2.嚴禁保險機構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險產品

商家不能炒作,但是我們作爲消費者需要了解。

問題4:新冠肺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嗎?

通知提出:支持將意外險、疾病險等產品的保險責任範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

這裏有一點與以往的認知不大一樣的地方,即:新冠肺明明是疾病啊,怎麼能走意外傷害險呢?

首先,我們說,“有原則就有例外”。

疾病不屬於意外,只是說在一般條件下,而不是絕對的,還是要看有沒有特殊條件。

例如,曾經有一個案例,某人被蜱蟲叮咬。

然後被傳染上當地的流行傳染病,最終病故。

問:這是意外傷害,還是疾病?

我的一位大律師朋友告訴我,這是他代理過的一起經典案件,結果是:法院認定,系意外傷害,承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公司,要賠。

所以說,並不是疾病發作而死就一定不是意外。

其次,此次疫情中已經出現了很多超出常理的情況。

你說,這種情況算不算意外傷害?

遇到其他不服從管控的疑似或確診病例,醫務人員、警務人員和其他基層公務人員(前面這些有一定的國家保障,還好吧),物業公司員工、保安、居民志願者如果在爭執中被傳染了,怎麼辦?還是一般的疾病嗎?能不能算意外傷害?

我個人覺得這種情況(當然,不限於這種情況)應該是要算意外傷害的。

普通的散步、就醫、購物過程中被傳染,那還是不應當算作是意外傷害,再擴展也沒這麼擴展的。

第三,新冠肺能被認定爲意外傷害就萬事大吉了嗎?

非也!做事看結果的嘛!

意外傷害要想得到賠付,除了“算意外傷害”這個前提之外,還有一個結果程度的問題。

即只有符合具體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的僵殘等級約定的,才能獲賠相應保險金。如果達不到約定的傷殘程度,即使認定爲意外傷害,仍然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您購買的商業健康險、意外險,擴展到了新冠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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