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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是xx保安公司的员工,在一次值班的时候被他人殴打致残,被简单为四级伤残。请问,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该由谁来支付?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待遇分为三个层次,即1-4级伤残待遇,5-6级伤残待遇,7-10级伤残待遇。

职工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该由谁来支付呢?

一、一般赔偿: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二)、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0年1月1日起,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省级统筹要求,需在全省统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的具体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现行标准,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按照稳中求进、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了支付标准。

(三)、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的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工伤职工评残后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特定的待遇

1-4级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享有的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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