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環衛工狀告站長及單位 廣東首例“性騷擾糾紛”立案)

女環衛工狀告站長及單位 廣東首例“性騷擾糾紛”立案

遭遇上司性騷擾的環衛女工黃微將站長連同環衛單位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民法典最新通過的背景下,此案對以後的司法實踐有着非同尋常的意義

“加油!”6月15日,在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門口,黃微(化名)默默地給自己鼓勁。

這位38歲的環衛工人臉色有點發白,她不知道走進這個大門意味着什麼,但踏出起訴上司性騷擾這一步,她已經做好了最壞的打算,“大不了不打這份工了。”

“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可以知道,這是廣東第一例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爲案由起訴的案件。之前,網上有三個此案由的裁判文書,都是撤訴處理。”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雅清告訴羊城晚報記者,以往遭遇性騷擾的當事人只能以侵犯名譽權、身體權、一般人格權進行起訴,難以與性騷擾的情形準確對應。在民法典最新通過的背景下,此次黃微把上司連同所在單位一起告上法庭,對之後的司法實踐有着特殊的意義。

女環衛工:“被騷擾了四年”

環衛站長:“絕對沒有這事”

有很長一段時間,黃微一看到微信未讀消息裏有上司周某,便迅速地刪掉。

“不敢細看,也害怕別人、特別是老公看到。”她感到很委屈,明明自己纔是受害者,爲什麼反而好像見不得光一樣?

2016年3月,黃微和丈夫從湖南老家來到廣州,一起入職越秀區某街道環衛站成爲環衛工人。過了幾天,該環衛站站長周某通過搜索電話號碼加了她的微信,黃微沒想太多,爽快地通過了好友請求。

一開始,周某只是發“早上好”之類的問候,漸漸地,偶爾傳來一些帶性暗示的圖片和小視頻,甚至發“你在哪?我想你了”之類的話。黃微心裏很反感,但又不敢直接頂撞,只能敷衍拒絕或假裝看不到。

“他經常說,站長有權力炒掉員工,2017年底左右他就炒了4個。”她害怕,如果跟周某公然撕破臉,導致夫妻倆被開除,一家子將失去經濟來源。更爲關鍵的是,根據相關規定,環衛工子女可以在廣州就讀公立學校,如果離開環衛行業,孩子上學怎麼辦?

無奈之下,黃微選擇了啞忍。但讓她難以接受的是,某天晚上已近十一點,周某以領導喝醉爲由,叫她老公開車送領導回家,“他隨後打電話給我說,‘是故意把你老公支開,你下來辦公室,我很想和你××’。我那時候很生氣,對他說,打死我都不可能做這種事。”

“大家就是開一下玩笑。”在回應羊城晚報記者質疑時,周某爲自己叫屈,在他看來,工作之外,大家都是說說笑笑的,自己有時也“沒有太注意”,但“絕對沒有(性騷擾)這種事,如果真有這種事,你可以拿證據出來。”

但在黃微看來,周某持續不斷地打電話、發微信,甚至屢次在上班時間到她崗位上糾纏,越來越直接的騷擾令人難以忍受,“有一次他叫我去他家,還說很快就完事。正好附近有人,我就很大聲罵他。”

爲了杜絕周某的騷擾,黃微下決心要留下證據。她買了錄音筆,斷斷續續地將周某的騷擾錄了音。她向羊城晚報記者出示了幾段聊天錄音,其中使用方言的男人低聲說着“1000一次”“是給你才捨得”之類的話。

2019年10月2日,在再一次被糾纏後,黃微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被騷擾四年,精神上真是扛不住了。”

“性騷擾”立案:廣東首例!

“我們早前在廣州網上訴訟服務中心做網上立案,法院系統是2011年的案由版本,暫時還沒有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這個案由。”丁雅清告訴羊城晚報記者,立案當天經過現場溝通,立案庭的法官是手動將案由修改爲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事實上,“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成爲民事案件案由也不過一年半的時間。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性騷擾責任糾紛”和“平等就業權糾紛”列爲新增案由,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羊城晚報記者以“性騷擾”“民事案由”爲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發現,2018年以來,廣東共發生10起涉及性騷擾的民事案件,其中5起爲男性員工被投訴實施性騷擾遭辭退後與原公司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兩起爲女性員工指稱遭遇性騷擾後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其餘3起則爲男性因被指控性騷擾致個人名譽受損而提起名譽權訴訟。

這也意味着,黃微的起訴是真正意義上的廣東省首例“性騷擾案”。

“在此之前,性騷擾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權、名譽權、身體權進行立案或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通過勞動仲裁處理,這難以與性騷擾的情形準確對應。”丁雅清指出,性騷擾問題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過,但一直以來對性騷擾概念的界定、具體的罰則並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

據瞭解,因性騷擾行爲一般難以及時獲取相關證據,而在司法實踐中,受害者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也非常有限,性騷擾受害者訴諸法律的積極性並不高。

“現在《民法典》對何爲性騷擾行爲、機關企業等單位針對性騷擾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對性騷擾的規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礎。”丁雅清認爲,從這個意義上說,廣東首例“性騷擾案”對此後的司法實踐也將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從沉默到發聲:法律法規逐步完善

“相比起白領,像黃微這樣的藍領在遭到性騷擾時可以求助的方式更少,她能夠站出來抗爭是更需要勇氣的。”一直關注性騷擾這一社會現象的學者李思磐如此感慨。

她對此感受很深,這些年性騷擾事件的能見度更高了,但部分性騷擾甚至性侵發生在熟人之間,當事人經過反覆權衡後往往選擇沉默。如今,越來越多的“黃微”們勇敢地站出來,這樣的沉默也正逐漸被打破。

在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劉明輝看來,這得益於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提升、新媒體普法宣傳的便捷以及取證方面的培訓越來越多,“微信聊天等電子證據也可以提交法庭,有的也被採信。”

“一方面發聲渠道越來越多,另一方面相關法規也在進一步完善。”李思磐指出。

羊城晚報記者梳理相關資料發現,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現了“性騷擾”概念,2012年性騷擾的概念首次進入勞動法領域。與此同時,多省市也針對性騷擾問題不斷完善相應法規。

以廣東省爲例,2007年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違反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爲、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對其實施性騷擾。”2010年修訂的《廣州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亦要求,“禁止以語言、文字、肢體行爲、圖像、電子信息等方式對女性實施性騷擾。”

“這些規定列舉了性騷擾的幾種方式,比較明確地界定了性騷擾的構成要件。無論對於受害人提起訴訟請求,還是對於法院裁判,都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丁雅清說。

防性騷擾,用人單位義不容辭

和周某一起,被黃微告上法庭的,還有她工作所在的環衛站。

對此,丁雅清認爲有充分的法理依據,“性騷擾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地點,甚至騷擾者本身就是環衛站的站長,環衛單位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沒有建立受理、調查、處置性騷擾的一整套機制,理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這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成功先例。在2019年7月國內第一起以“性騷擾”爲案由的訴訟中,法院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判決原告勝訴,但沒有支持原告關於單位連帶賠償的請求。

羊城晚報記者走訪了該環衛站的所屬的白雲街道辦事處。街道辦婦聯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他們並沒有接到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現在反映到街道這邊,我們要先去了解情況,如果情況查實,我們肯定會按規定去處理。”

這也是大多數“黃微”們會選擇的辦法:向上一級投訴,等待處理結果。

民法典的通過還帶來了另一個好消息:“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強調單位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的性騷擾,這符合現實迫切的需求。”劉明輝指出,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也比之前的相關立法具體了一些。”

“但具體的義務承擔方式,還需要在實踐過程中進一步依法細化和完善,通過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形式進一步明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指出,就本條規定的內容而言,被賦予該義務的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反性騷擾管理制度,使其成爲單位日常合規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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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金羊網 作者:李妹妍 責任編輯:胡淑麗_MN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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