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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日前发布公告,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1.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正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香溢融通涉嫌违法的事实有: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表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有索赔资格。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需要支付诉讼费给法院,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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