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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儿由母亲抚养长大,并改为了母亲的姓氏,当事人男方不满意,这种情况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当事人小张的父母于2013年在四川省大英县民政局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小张将和母亲一起生活,而父亲唐某按照每月支付500元人民币支付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016年,当事人小张的父母一起去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将原告的名字改为他的母亲姓氏。后来,父亲唐某与小张的母亲协商,口头同意更改姓名后,可以不用再支付抚养费,一直以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近日,这名10岁的张姓女孩将父亲唐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裁定,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负有“无条件的义务”,父母不得以因子女更名后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离婚7年之久上小学前改名

当事人小张的母亲张女士说,女儿改姓只是前夫唐某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个原因。她说,离婚七年来,唐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育儿费,这笔钱分两期支付。

2010年女儿出生后,他和唐某都在广东打工,孩子小张也一直有张女士的父母照顾她。

2013年离婚后,唐某按照离婚协议,应该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照顾孩子生活,但当时唐某说自己经济困难,她没有坚持。

张女士说,多年来,唐某很少过问女儿的生活,后来女儿说她想在上小学前改名字,所以她联系了前夫唐某。两人共同一起去大英县家派出所签字为女儿改姓。当时,唐某表示,女儿改名以后就和自己没有关系了。

近年来,张女士再婚并生了一个儿子,经济一直不宽裕,此后与唐某沟通,要求支付孩子小张的抚养费用,但唐某一直不给,无奈之下只好走了法律程序。

对此,唐某表示,对此事没什么好说的。

法院: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

大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袁林向记者述说:该案件一波三折,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该案件早在今年3月就在互联网上进行开庭审理,但唐某因信号差等原因拒绝合作。

袁林介绍,因为案件特殊,唐某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审理再次中止半个月。但亲子鉴定出来后,唐某放弃了抗辩,因为鉴定结果证明孩子确实是唐某的亲生女儿。

法院认为: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改变孩子姓氏、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无条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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