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鐵臂阿童木”被注成了運動鞋 北京知產法院:無效

來源:北京青年報

80、90後的童年裏,《名偵探柯南》《鐵臂阿童木》等應該是最令人記憶深刻的。6月19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作品名稱在先權益(“商品化權”)保護相關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鐵臂阿童木”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被列入典型案例。

據瞭解,“鐵臂阿童木”商標權無效案例涉及的訴爭商標爲第4553473號“鐵臂阿童木”文字商標,訴爭商標由案外人泉州市菲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註冊申請,2009年12月28日被覈准註冊,覈定使用在第25類“靴、運動靴、運動鞋”等商品上。後經轉讓,權利人變更爲阿童木(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該案訴訟過程中又轉讓至泉州市開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手塚株式會社於2014年12月18日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爲,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沒有侵犯手塚株式會社的在先著作權和在先商品化權,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手塚株式會社不服提起訴訟,其認爲阿童木福建公司在未獲得手塚株式會社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產品、註冊商標及網站上大量使用 “阿童木”動漫形象作品,主觀惡意明顯,侵犯了手塚株式會社在先的著作權和在先商品化權。因此,手塚株式會社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訴爭商標僅爲純文字商標,並沒有體現阿童木的卡通形象,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並未侵犯手塚株式會社享有的著作權。“阿童木”既是手塚株式會社出品的動漫作品《鐵臂阿童木》的片名,也是動漫作品中主要人物的名稱。

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動漫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並已播出,“鐵臂阿童木”、“阿童木”作爲動漫作品的名稱以及動漫的角色名稱已爲相關公衆所瞭解,具有較高知名度,故“鐵臂阿童木”、“阿童木”可以作爲在先作品名稱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稱進行保護。

但在先作品名稱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稱權益的保護範圍並不當然及於全部商品和服務類別,仍應以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爲原則。

雖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原告並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手塚株式會社在第25類商品上註冊有“鐵臂阿童木”商標,且鞋等商品是生活必需品,會使相關公衆對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及角色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手塚株式會社的在先權益。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何爲“商品化權”?北青報記者瞭解到,影視劇、動畫、遊戲等作品在具有較高知名度後,其名稱就與作品的權利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聯繫,若被他人搶注,不僅會給權利人帶來經濟損失,還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是直接規制商標惡意註冊行爲的重要條款,其中前半段規定了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裏規定的“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著作權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保護的合法權利;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作爲在先權益予以保護。這種在先權益通常被稱爲“商品化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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