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參考來源爲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開的(2019)閩02民終5959號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及參考價值,小編僅對該裁判文書背後的法理精神及裁判觀點分析進行分享,僅供閱讀者參考使用!

基本案情

陳叔於2014年3月20日入職迷霧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上午後未繼續上班,已離職,工作崗位爲夜間保安員,主要負責夜間超市的安全,上班沒有安排休息睡覺的場所。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的月工資爲1700元,迷霧公司每月固定向陳叔支付280元加班補貼。另外,迷霧公司對陳叔實行打卡考勤管理。陳叔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2018年12月1日起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3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平時延時加班工資62515.5元、休息日加班工資175420.1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9616.84元以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離職手續。仲裁委裁決公司向陳叔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含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合計48526.02元;廣物公司爲陳根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離職手續。

迷霧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無需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含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合計48526.02元,由陳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爭議焦點

公司是否拖欠加班工資?陳叔上班、加班時間應如何計算?

各方主張、抗辯及證據

公司主張陳叔每天的工作時間爲9個小時,每月可以休息兩天,公司已每月向其支付平時加班補貼280元和節假日加班補貼,並未拖欠加班工資。公司提交考勤記錄、工資明細證明其主張。公司未能提供原始考勤數據和法庭覈對,陳叔認爲廣物公司提交的考勤記錄和工資明細中記錄的陳叔個別月份的出勤天數不一致,互相矛盾,不確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陳叔所在的崗位是夜間保安員,主要負責廣物公司晚間超市的安全,其上班時間就是在廣物公司超市歇業後——即陳叔無須負責廣物公司超市的營業接待工作。陳叔上班的狀態就是在超市關門後,就可以在超市裏睡覺休息,直到超市第二天開門。所以,可以通俗地將陳叔所在崗位稱爲“睡覺崗位”,陳叔一上班就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陳叔主張在職期間天天上班,除春節期間的工作時間爲12個小時外,其他時間均工作10個小時,公司並未足額向陳叔支付加班工資。陳叔提交部分工資明細證明其主張。另外,公司確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

裁判結果

一、確認陳叔自2018年12月1日起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二、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爲陳叔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辦理離職手續;

三、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陳叔支付加班工資48058.02元;

四、駁回公司及陳叔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分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公司認可有對陳根朝實行打卡考勤管理,但提供的考勤數據存在相互矛盾之外,陳叔對真實性有異議,公司未能提供原始考勤進一步佐證。用人單位負有保管勞動者具體上班、加班時間及支付加班工資的證據材料並保留一定期限,現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陳叔主張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每天上班10小時(其中每年春節放假7天,每天上班12小時)。公司則稱陳叔每天工作時間爲9個小時,每個月可以休息兩天,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此,法院結合陳叔提交的部分工資明細中所載明天天上班的情況,對陳叔主張的上班時間予以採信並無不當。

陳叔的崗位爲夜間保安員,負責超市夜間未營業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工作性質決定了其工作強度相對較低。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已明知該情況,

對於陳叔工作期間的工作狀態事先雙方是明知的,工資水平也是根據該情況協商確定與工作狀態相適應的。公司也並未安排陳叔上班時間休息睡覺的場所。公司主張陳根朝每天上班9小時,陳叔主張每天上班10小時,每天僅相差1小時,陳叔主張的上班時間並不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因此,不能僅因工作強度較低而認爲部分在崗時間不是實際的上班時間。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1日,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據此可以認定陳叔每週正常上班6天,加班1天。則陳叔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數爲1956小時,休息日加班時數爲998小時,法定節假日加班時數爲232小時。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1700元計算,加班工資分別爲28665.18元、19500.92元、6799.92元,合計爲54966.02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該期間每月加班補貼280元共計6440元,再扣除公司已支付2018年元旦加班獎勵156元、勞動節加班獎勵156元、中秋節加班補貼156元合計468元。公司還應支付加班工資爲54966.02元-6908元(6440元+468元)=4805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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