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受節假日3倍工資?家住河南鶴壁市山城區的李大爺便遇到這一問題。

據九派新聞報道,李大爺退休後受聘於當地某物業公司,擔任門崗保安。辭職後,他向物業公司索要雙休日雙倍工資和節假日3倍工資,法院最終認定其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則案例,引發網友熱議。

部分網友的不平在於,“同樣是勞動者,待遇爲何不一樣?”我理解這種不平,更珍視不平背後蘊含的對老人應格外體恤的樸素情感。不過,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不支持老人訴求並無問題。

雙休日雙倍工資和節假日3倍工資,來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這意味着,只有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工資”,才適用該規定;而發“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雙方形成勞動關係。

而該案中的李大爺已經退休,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現行法律,他與物業公司並不形成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物業公司給他的錢,不是“工資”,而是勞務報酬。

李大爺爲物業公司提供勞動,沒人能否認他是“勞動者”,但也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作爲物業公司保安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而是受民法調整。

這就意味着雙方合同怎麼籤,就怎麼執行。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了雙休日雙倍工資和節假日3倍工資,否則法院就沒有依據支持李大爺的訴求。

這一案例在法律上的是非並不難判斷,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上解釋明白了,人們的疑問恐怕仍揮之不去。比如,一個與物業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年輕保安,可以拿到3倍工資,同樣在節假日付出勞動的老人卻拿不到,如何解釋其中的公平?又比如,同樣是“勞動者”,爲何要區別對待?

毋庸諱言,在立法上,與對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全方位保護相比,對退休再就業人員保護相對薄弱。因爲後者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生活有了一定保障,再就業收入更多是“錦上添花”,而前者的收入是其安身立命、養家餬口之本。考慮到上述差別,對雙方在保護力度上有所區別。

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便保護力度上可以有所區別,也不能背離公衆對公平的基本認知。比如,曾有媒體報道,有打工者在工作中受傷致殘,卻因爲過了退休年齡不是“勞動者”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沉重經濟負擔只能自己承受。

據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發佈的抽樣調查,我國有10.2%的老年人還在從事有收入的工作。隨着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將來或有更多老年人加入再就業大軍。一旦對他們的權益保護不力,公平正義被損害,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爲此,有專家建議,改革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將老年人再就業納入勞動法律調整範疇。類似建議可以討論,能實現當然好,但在這之前,再就業老年人的權益保護不能等。

比如,上文提到的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已經有地方作出回應,推出專門針對這一羣體的工傷保險。而此案中門衛大爺享受3倍工資的願望,其實也有解決途徑:政府推出勞務合同範本,把相關內容寫進去,推薦企業優先選用。

有了政府示範、推薦,相信多數企業也會“從善如流”。事實上,退休人員再就業發揮餘熱,在取得收入貼補家用的同時,也是爲社會作貢獻,理應被善待。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徐秋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