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本文參考來源爲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開的(2020)湘08民終163號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及參考價值,小編僅對該裁判文書背後的法理精神及裁判觀點分析進行分享,僅供閱讀者參考使用!

02基本案情

2018年2月,阿寶公司與時年56週歲的葉姑告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葉姑從事公司安排的保潔工作,工資爲1235元/月,公司未給葉姑辦理工傷保險投保手續。2018年7月18日早上6點10分左右,葉姑在青春家園前路段清掃街道時,被他人駕駛的小型客車撞倒軋傷,當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救治,診斷爲右足嚴重碾壓傷,骨折,住院51天,出院醫囑全休一個月。2018年12月29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葉姑此次傷害爲工傷。

阿寶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該院審理後作出(2019)湘0802行初2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阿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一審行政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中級法院經審理於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湘08行終4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張人社工傷認字【2018】3—14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被依法確定爲有效的行政法律文書。2019年3月6日,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張勞鑑2019年24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評定葉姑傷後構成十級傷殘。因無法與原告公司達成工傷待遇賠償協議,被告葉姑向慈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理,慈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9年9月5日作出慈勞人仲案字【2019】2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阿寶公司賠償葉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358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705元,支付葉姑護理費76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200元。上述五項合計34382元。該仲裁裁決爲非終局性裁決。該仲裁裁決未涉及葉珍姑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以及殘疾輔助用具費。本案審理過程中,葉姑亦未就住院醫療費及殘疾輔助用具費向阿寶公司提出主張。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上訴人中科華寶慈利公司向本院提出對葉珍姑的傷殘等級重新鑑定的申請。

03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阿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阿寶公司無須向葉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35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3705元、護理費7609元、鑑定費200元、伙食補助費510元。2.本案訴訟費由葉姑承擔。

04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駁回阿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阿寶公司向葉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35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3705元、住院護理費7609元、鑑定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以上五項共計34382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10元,由阿寶公司承擔。)

05裁判分析

本案中,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是依據葉姑的傷情來進行認定,葉姑的《出院記錄》中也對葉姑的傷情進行了詳細描述,阿寶公司所提出的“構成十級傷殘依據不足”的意見,明顯不能成立;2.葉姑右足被嚴重碾壓,踝關節、脛骨受傷,不能自由行動,住院期間客觀上需要護理,故阿寶公司所提出的葉珍姑住院期間不需要護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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