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本文所引用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桂1227民初438号,并非小编所杜撰,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仅供阅读者参考使用!

本案所涉原告小兰与第三人小飞于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飞与被告小英有密切的来往关系,小兰主张小飞在婚内多次将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给小英,要求返还。

02诉讼请求

1、判令小英向小兰返还财产共计292420元;

2、案件受理费由小英承担。

03事实与理由

小兰与小飞于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公司普通员工,绝大部分收入是两人的工资所得。

2017年初,小兰发现小飞与小英的婚外情关系,经再三追问得知,小英利用与小飞的情人关系,经常向小飞要钱,小飞瞒着小兰多次在微信上转钱给小英,共计微信转账7420元。

小英还骗取小飞的信任,没经过小飞同意,从2016年12月19日开始,私自陆续把存在小飞账户上的信用社借记卡的135000元和农行借记卡的150000元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银行卡账户,占为已有,共计292420元。

292420元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小飞没有经过小兰同意,擅自处分给小英,侵犯了小兰的合法权益,小英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道德风尚,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情人身份关系,骗取侵占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

04被告答辩

小英不认识小兰,也从来没有经济往来,小兰未到庭,小兰说的小飞也没有到庭,是不是小兰认识的小飞也不知道。

小英没有拿小兰的钱,小英和小飞在一起生活,因为怀孕了会用到相应的费用,小飞有转账给小英的事实,但转多少不知道,除非小飞到庭说明情况,而且小英也没有拿到小兰说的那么多钱,只得到15万元。

如果需要返还应该只返还15万元的一半即7.5万元。

05小飞陈述

对妻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丈夫均予以认同。

06双方提交证据

小兰提供微信转账截图,拟证实小飞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转给Anny(小英)的微信名共计7420元。但发现该微信转账没有显出转账来自于哪个人名或者微信名。Anny的微信名,小英不予认可是其所用。

小兰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明细拟证明小英三次将小飞账户存款转至其银行卡上共计150000元,提取现金共计135000元。以上总计7420元+150000元+135000元=292420元。

07裁判结果

一、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兰、小飞返还人民币150000元;

二、驳回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08裁判分析

关于小兰诉请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从小兰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上看,只能证明有人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转钱给Anny的微信名共7420元,不能证实是小飞转账给小英。故对小兰提交的拟证明是小飞飞通过微信转账给小英,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从小兰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明细单上看证实了从小飞卡上转到小英卡上三笔钱共150000元,有业务凭证相互印证,可以确认为小英所得。对于小兰主张小英分多次提现金合计135000元的说法,小英不予认可。小兰也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是小英拿着小飞的银行卡到银行提起现金的事实,不能认定这135000元是小英所得。法院对于小兰的主张未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及小英当庭自认,可以确认小英从小飞处得款150000元。小英认为该款是小飞付给小孩以及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且第三人已从中拿回一部分,但小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小英从小飞处得款150000元是小兰与小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小英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小兰与小飞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应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重要处置时,应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小飞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英,不属于日常开支,其未征得小兰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现小飞的无权处分行为未获得小兰追认,小飞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女性的行为也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无效。即使小飞的本意是给小英日常的生活费用,也不能违反处分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故小英应将取得的150000元返还给小兰及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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