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口中院通報“法官庭審中責令將律師帶離”:院領導已致歉)

王紹章等20人涉黑犯罪案件在海口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來源:法制時報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王紹章等20人涉黑案6月16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辯護律師李長青、張維玉質疑法庭質證方式,要求按法律規定“一證一質”,未獲同意,他們申請審判長蔣小馬迴避,後被責令退出法庭。

庭審直播視頻顯示,在責令張維玉退出後,審判長蔣小馬說:“王紹章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已經耽誤了半年以上,相關證據都以光盤形式交付給辯護人,長達半年的時間裏,你們沒有對證據進行熟悉?”

6月19日,海口中院官方微博發佈通告稱,該院認爲,主審法官工作作風粗糙、缺乏耐心溝通,對律師不尊重。6月17日庭審前,海口中院領導與律師進行了溝通,表達了對法官工作情緒急躁、尊重律師不夠的歉意,同時,也表達了在律師的支持下,依法審理好王紹章涉黑案件,在掃黑除惡鬥爭中形成合力的意願。

海口中院微信公號6月15日消息顯示,當天,該院開庭審理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紹章等20人涉黑犯罪一案。起訴指控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佔罪和窩藏罪等。

王紹章的辯護律師李長青6月16日晚告訴澎湃新聞,16日下午,庭審進行到舉證質證環節 。他稱,庭前會議時,辯護人和公訴人未能就舉證質證方式達成一致,公訴人也未提供舉證提綱。舉證階段,公訴人就一起尋釁滋事拋出數十份證據讓被告人質證。“公訴人念時,我用電腦速記名稱都沒能記全,被告人手裏什麼都沒有,如何能夠完成質證?”

李長青說,他在庭上指出,法庭的質證方式違反《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他要求“一證一質”。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充分聽取質證意見……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舉證、質證可以按照庭前會議確定的方式進行。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法庭可以對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方式進行必要的提示。

中國庭審公開網的庭審視頻顯示,在李長青論述“一證一質”時,審判長蔣小馬要求法警拿掉李長青的話筒。其間,多名辯護律師表示“不同意法庭的質證方式”。蔣小馬錶示“不同意的都出去”。也有律師提出“如果這樣質證,起碼提供舉證提綱”。

在王紹章的另一辯護律師彭可質證完畢後,李長青提出申請審判長迴避,他被以“干擾法庭秩序”責令退出法庭。

在16日晚上進行的庭審過程中,該案被告人王恩高的辯護律師張維玉也要求“一證一質”,在遭蔣小馬拒絕後,他申請審判長迴避,隨後被責令退出法庭。

庭審直播視頻顯示,在責令張維玉退出後,蔣小馬說道,“王紹章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已經耽誤了半年以上,相關證據都以光盤形式交付給辯護人,長達半年的時間裏,你們沒有對證據進行熟悉?”

而後,蔣小馬說,“一事一證”在他們審理的多個涉黑案件中,都是這樣的舉證方式,沒有一個辯護人提意見,“我不知道你們有什麼理由來提?是以前的辯護人水平沒你們高嗎?還是你們自認爲自己的水平比別人高。還是你們根本沒有對證據進行熟悉,沒有進行準備。你們不反思一下自己的業務水平、對委託人的負責態度,反而屢次來對抗法庭,干擾法庭正常的審判秩序。”

海口中院官網信息顯示,蔣小馬是該院刑二庭副庭長。《法制時報》報道顯示,蔣小馬曾被評爲全國刑事審判先進個人。

多名資深刑辯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按法律規定的確應該“一證一質”,但實際操作中爲了提高效率,控辯雙方會在庭前會議時溝通好舉證方式,就會用一組證據進行質證,而該案庭前會議時沒溝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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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啓輝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林啓輝_NB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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