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張三是某公司銷售,在工作期間業績一直不錯,最近公司面臨一個大的項目,老闆非常看中這個項目,因此安排張三陪客戶喝酒,在酒桌上客戶以及經理不停的你一杯,我一杯,喝了一杯還有一杯,後來喝的不醒了,嘔吐了,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公司同事趕緊將其送往醫院,經過診斷,張三入院前已經死亡。經過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張三屬於心願性猝死,飲酒爲猝死的誘因。面對張三的死亡,家裏妻子傷心難過後,認爲這屬於工傷,是在工作時間,公司指派的地點,從事工作任務陪客戶喝酒導致死亡,於是將材料上交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然而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而不屬於工傷。

二、審判過程

一審: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認爲,張三是在接受公司的指派陪客戶的崗位上,因爲飲酒導致心源性猝死,可視爲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張三死亡屬於工傷。一審做出判決,撤銷當地勞動和社保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書,並限定在法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被告不服,

提出上訴二審

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認定書二審認爲陪客戶喫飯不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且因酗酒死亡的不能認定工傷,由此二審做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工傷認定書的判決,維持原判

三、審判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因公陪酒死於非命不屬於工傷按照工傷的定義:工作時間,的確是履行工作的時間,工作地點,是公司安排的指定地點,所以按照標準定義可以認定工傷但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職工雖然符合工傷認定,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酗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自殺的由此得出陪酒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爲工傷,

四、結論

生命是自己的,健康也是自己的,合理飲酒,學會拒絕,本文章姓名是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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