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多次諮詢想要買車位,一直被告知“賣光了”,直到相關部門約談了開發商纔買到,不過價格已翻了一番。於是,業主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差價7萬餘元。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 圖文無關

明明有車位,開發商就是不賣

“2015年買二手房時不帶車位,當時就問開發商,說賣完了。”庭審中,原告馬某表示,2017年裝修入住後,通過業主羣得知有業主在2017年5月至7月從開發商手中買到車位,價格都爲公示價79800元,於是他又多次提出購置車位要求,還是被告知“都賣完”。

馬某等業主通過網絡渠道提起投訴,住建局約談了開發商,要求其充分考慮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2018年10月,開發商調整了車位價格,“這時他們才通知我可以買了,花了15萬元。”

庭審中,同小區的多位業主作爲證人出庭,稱“明明有很多車位待售,開發商就是不賣”。 原告提供了自己及他人在中國蘇州網公衆監督頁面的投訴意見和回覆內容、以及多位小區業主的證人證言、業主羣裏的微信聊天記錄、撥打被告電話的記錄。

這些材料可以證實在2017年9月前,原告曾向被告主張過要求購買車位,被告答覆沒有車位出售,且在原告投訴之後、車位漲價之前,原告亦多次向被告提出要購買車位,但被告未在漲價前向原告出售過車位。

法院判決賠償7萬餘元差價

“車位,在現代社會屬於民生必需品。”承辦法官指出,本案案涉小區車位配比爲1:1,數量足以滿足每戶業主一個停車位的需求。被告存有大量車位的情況下,理應首先滿足原告作爲業主的需求。

另外,開發商轉讓車位使用權時應遵守公開透明、明碼標價等市場交易基本規則,不能肆意改變價格。而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被告故意向原告隱瞞了存有大量車位的事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原告喪失了以79800元的價格購買車位的機會。

因此,70200元差價即屬於原告馬某喪失前期購置車位機會而產生的損失。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開發商故意違反特別披露義務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開發商向業主故意隱瞞車位空餘情況,是否構成締約過失行爲。法官表示,業主對車位、車庫的合理需求屬於重要需求。《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規定明確了業主對於小區車位、車庫的需要,享有法定的首先應被考慮的民事權益。

開發商在2017年6月至9月期間以79800元的價格轉讓22個車位的使用權,說明其選擇性地滿足一部分業主以79800元購置車位需求的同時,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考慮馬某以同樣價格購置車位的合理需求。而馬某向開發商要求購置車位時,後者刻意隱瞞小區存有較多空餘車位,屬於故意違反特別披露義務的行爲。

綜上,依照《合同法》規定,開發商的行爲屬於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爲。 通訊員 沈高軒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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