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高院公佈6個毒品犯罪典型案件,7人被覈准死刑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全小晴 任玲霞

“國際禁毒日”前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6月21日)發佈了一批共6個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了對其中7人的死刑判決。

案例1 :

吳俊清、陳立羣、吳中朝、林少嶽等13人制造、販賣毒品案

——嚴懲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一體化的源頭性毒品犯罪

2014年7月開始,被告人吳俊清、陳立羣、吳中朝密謀合夥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並進行明確分工。吳俊清、陳立羣購買製毒原料,吳中朝組織製造毒品,陳立羣負責運輸分裝。

同月,吳俊清又與林少嶽密謀合夥製造冰毒,商定由二人共同出資,吳俊清負責購買製毒原料、聯繫製毒師傅,林少嶽負責租賃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工具和所需的化學藥品。8月4日,陳立羣按照吳俊清的安排,將合夥製造的20千克冰毒販賣給林少嶽。

公安機關在林少嶽住宅將其抓獲,現場繳獲約45千克冰毒,並查獲製毒工場,現場抓獲吳中朝等人,查獲冰毒、麻黃鹼及製毒工具一批。公安機關還在陳立羣住宅內查獲冰毒127千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吳俊清、陳立羣、吳中朝、林少嶽等人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製造,製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行爲均共同或分別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據此,依法對吳俊清、陳立羣、吳中朝、林少嶽判處死刑,對其餘同案人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了對上述四名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案例2:

林錦忠、陶用德、劉昌等販賣毒品案

——嚴懲跨省大宗販賣毒品犯罪

2015年2月,被告人林錦忠、劉昌約定以每千克2萬元價格購買冰毒。2月3日,劉昌等人駕車從福建攜帶15公斤冰毒前往東莞,與林錦忠、陶用德交易。次日,林錦忠將1千克冰毒賣給陶用德。

2月6日,陶用德駕車搭乘黃海水、趙軍紅(均另案處理)與林錦忠交易毒品,林錦忠將10千克冰毒交給了趙軍紅。公安人員將黃海水、趙軍紅抓獲時,繳獲10千克冰毒。

同日,劉昌等人再次從福建運送20千克冰毒到東莞與林錦忠、陶用德交易。隨後,公安人員將林錦忠、陶用德、劉昌等人抓獲,在林錦忠和陶用德處各繳獲冰毒10千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林錦忠、陶用德、劉昌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行爲均共同或分別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中,陶用德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對林錦忠、陶用德判處死刑,對劉昌判處並覈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其餘同案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了對林錦忠、陶用德的死刑判決。

案例3:

李文偉販賣、製造毒品案

——嚴懲家庭式、全鏈條毒品犯罪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文偉以25萬元的價格將約10千克冰毒販賣給鄧國明(另案處理)。次日,公安人員在鄧國明住處將其抓獲,並當場繳獲冰毒共計9.8千克。

同年5月,李文偉及其妻子郭某宣(已判刑)在其住宅中製造毒品。6月1日,公安機關在該住宅現場查獲結晶狀物0.522千克、糊狀物7.6千克、液體3.6千克、晶水混合物約1.18千克(均檢出冰毒成分)及一批製毒工具。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文偉非法制造、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爲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且製造、販賣毒品的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了對李文偉的死刑判決。 

案例4:

張某利販賣毒品案

——依法打擊販賣“美沙酮”

美沙酮是一種麻醉類特殊藥物,用於緩解毒癮發作的痛苦,在合法的渠道中是藥物,一旦流入國家管制之外的渠道,則是毒品。

被告人張某利是一名參加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需定期到指定的戒毒機構飲用美沙酮。張某利每次飲用工作人員派發的美沙酮時,暗自留存、累積後進行販賣。2019年1月18日,張某利與陳某豪電話約定在廣州市白雲區某市場後門,以1150元的價格向陳某豪販賣6瓶美沙酮。交易完成後,民警在張某利逃離現場時將其抓獲,並在其身上繳獲毒資人民幣1150元,在陳某豪身上繳獲美沙酮液體6瓶共620.68克,在張某利居住處查獲美沙酮液體16瓶共6.1千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利販賣美沙酮,數量大,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某利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5:

羅某宏、朱某安、曾某勇、曾某輝販賣毒品案

——依法打擊販賣含γ-羥丁酸的網紅飲料

“γ-羥丁酸”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濫用會造成暫時性記憶喪失、噁心、嘔吐、頭痛、反射作用喪失,嚴重時會導致失去意識、昏迷及死亡,與酒精並用更會加劇其危險性。爲增強毒品的隱蔽性、誘惑性,不法分子通過在各類飲料中注入含γ-羥丁酸成分的溶液來製造毒品牟取利益。

2018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安、曾某勇合謀販賣含γ-羥丁酸的“冰糖雪梨”水。朱某安給曾某勇2000元,由曾某勇向他人購買了200瓶“冰糖雪梨”水。朱某安先後4次將“冰糖雪梨”水販賣給被告人羅某宏,羅某宏先後3次販賣給被告人曾某輝,曾某輝先後4次販賣給吸毒人員葉某某。

6月20日,羅某宏以2600元的價格向曾某輝販賣了16瓶“冰糖雪梨”水,曾某輝付款後欲購買更多“冰糖雪梨”水。羅某宏隨即聯繫朱某安,雙方約定再以1萬元交易160瓶。當晚,朱某安、曾某勇與曾某輝、羅某宏在交易“冰糖雪梨”水時,被辦案民警現場抓獲,並查獲含γ-羥丁酸成分的“冰糖雪梨”水172瓶。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羅某宏、朱某安、曾某勇、曾某輝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到三萬元。

案例6:

彭某愷販賣毒品案

——依法打擊販賣新型毒品“郵票”

LSD全名麥角乙二胺,是一種人工合成的致幻劑,毒性強,可使人致幻上癮,少量使用即會引起心跳加速、血壓升高並出現急性精神分裂和強烈幻覺。這種毒品僞裝成顏色豔麗、圖案可愛的小紙片,非常吸引未成年人的眼球,屬於成癮性強的毒品。

被告人彭某愷在網絡上發佈販賣毒品信息,羣衆黃某某發現後,向公安機關舉報。隨後,黃某某與彭某愷通過微信聯繫,雙方商議以1800元的價格交易三張“郵票”(新型毒品LSD)。2019年1月15日,彭某愷依約將購得的三張“郵票”交給黃某某。雙方完成交易後被民警抓獲,現場繳獲的新型毒品LSD淨重0.06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彭某愷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彭某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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