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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铁国际城天竹园1号楼发生一起意外,一名姓王的未成年人从七楼扔下消防灭火器,击中了在一楼晾晒薯片的姓袁的居民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据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了解,本案一审已经判决,被告王某、方某的父母需赔偿原告各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同时,被告的某物业分公司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某某扔了消防灭火器从高楼砸中袁某某引起的死亡是个悲剧,令人痛心,因为他是一个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又没有经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母亲进行抚养,但其父亲仍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义务。

此外,被告物业公司也有义务维修、保养、管理和维护社区及房屋的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袁某的死亡是王某造成的,但物业公司并没有禁止占领空气通道和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也没有在人流高峰时段及时发现重物掉落。因此,可以确定该案例的发生存在管理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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