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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中鐵國際城天竹園1號樓發生一起意外,一名姓王的未成年人從七樓扔下消防滅火器,擊中了在一樓晾曬薯片的姓袁的居民的頭部,導致其死亡。

據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瞭解,本案一審已經判決,被告王某、方某的父母需賠償原告各經濟損失共計784520.5元。同時,被告的某物業分公司也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王某某扔了消防滅火器從高樓砸中袁某某引起的死亡是個悲劇,令人痛心,因爲他是一個未成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又沒有經濟收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經離婚,王某某由母親進行撫養,但其父親仍爲法定監護人,應共同承擔監護和撫養義務。

此外,被告物業公司也有義務維修、保養、管理和維護社區及房屋的義務。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袁某的死亡是王某造成的,但物業公司並沒有禁止佔領空氣通道和晾曬洋芋片的行爲,也沒有在人流高峯時段及時發現重物掉落。因此,可以確定該案例的發生存在管理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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