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孩子被當棄嬰收養,生父提起訴訟!法院判了

長安君(ID:changan-j):一個原本被寄養的嬰兒,卻因爲一個謊言而被當作棄嬰“名正言順”地被他人收養,生父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收養登記。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收養登記後,跟孩子朝夕相處近三年的養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爲收養不能以非法剝奪他人父母子女關係爲代價,在保護親情關係的原則下,撫養子女的態度、生活條件的優劣、家庭狀況的好壞都不是決定性因素,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棄嬰”被領養半年後,生父出現

2017年2月,海安市民金建玲向海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報警稱,她的父母於2016年8月撿到一男嬰。此後,派出所將男嬰交由當地社會福利院代養。當地福利院在報紙上刊登尋找棄嬰生母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

三個月後,派出所向當地民政局出具了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載明未查找到該男嬰的生父母。6月30日,鮑紅梅、鄭小宇夫婦向民政局申請收養該男嬰,民政局爲其辦理了收養登記。

男嬰被收養還不到7個月,其生父周海駿就出現了。

2018年1月,周海駿向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銷案涉收養登記。周海駿在2016年4月與王瑋楠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安安隨周海駿生活。他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無暇照顧孩子,於是委託金建玲代爲照顧,自己並沒有遺棄孩子。由於民政局未予撤銷,周海駿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發放的收養登記證。鮑紅梅、鄭小宇不服,提起上訴。

養父母和生父各執一詞,孰真孰假

二審期間,金建玲改了口。她承認,男嬰是周海駿送給自己寄養的。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我國收養法中規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收養。而金建玲關於撿拾嬰兒的報警內容純屬虛假,因此,男嬰並不屬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況,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

南通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起收養行政登記案。

法院經調查發現,在鮑紅梅夫婦提出收養申請的當天,民政局即製作併發放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法中明確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因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沒有認領的,視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據此,法院認定民政局違反了法定程序。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民政部門未依法履行審查義務,未能對領養人申請材料存在的疑點進行覈實,未能對有效線索進行調查,導致錯誤地將周海駿寄養的嬰兒認定爲棄嬰,並確認了收養關係。

法院:收養不能以非法剝奪他人父母子女關係爲代價

既然被訴收養登記行爲違反了法定程序,那麼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但二審中,男嬰的生父和養父母的態度,令旁聽者在法律規則與道德情感之間左右搖擺。

鮑紅梅夫婦稱,他們收養男嬰已近三年,已經和孩子產生了難以割捨的感情,並主張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收養法的最高準則,在單親家庭裏生活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周海駿則表示,雖然自己是單親家庭,但作爲生父和孩子血濃於水,並堅稱不可能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收養不能以非法剝奪他人父母子女關係爲代價,在保護親情關係的原則下,撫養子女的態度、生活條件的優劣、家庭狀況的好壞都不是決定性因素。據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對金建玲向公安機關、民政局、一審法院所作的虛假陳述的行爲,南通中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金建玲予以罰款1萬元。

南通中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金建玲予以罰款1萬元。

連線法官: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權利來劃清人們行爲的邊界

“家庭是孩子的避風港,對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收養的方式使其迴歸家庭生活,可以讓脆弱無助的生命得到關愛照顧。但如果收養流程不合法,不但不能保證孩子的合法權益,很可能還會引發一系列問題。”

該案審判長高鴻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爲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海安市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時不僅違反法定程序,而且錯誤地將周海駿寄養的嬰兒認定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並確認了收養關係,被訴收養登記行爲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高鴻指出,維護社會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終極使命,這比彰顯個人內心的道德準則和情感更爲重要。審判機關解決糾紛的根本標準不僅僅是道德上的對錯或是非,也不僅僅是情感上的共鳴或偏好,而是權利的存在或是否受到侵犯。在法律規則與道德情感發生衝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權利來劃清人們行爲的邊界。

本案中,鮑紅梅、鄭小宇認爲,周海駿和王瑋楠長達數月對嬰兒不聞不問,已經構成了遺棄,並據此認爲安安屬於棄嬰。這一主張顯然混淆了收養條件與撫養義務之間的界限,以所謂的“不聞不問”事實來取代法定的收養條件,剝奪生父母對子女的權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同時,這種後天建立的感情是以剝奪周海駿和王瑋楠作爲親生父母的感情爲代價的,這種原本不應產生的感情本就是一系列違法和不當行爲的後果。在保護親情關係的原則下,沒有理由讓原生家庭的感情作出犧牲。至於撫養子女的態度、生活條件的優劣、家庭的狀況,都不是影響本案結果的決定性因素。

“一個原本被寄養的嬰兒,卻因爲一個經不起推敲的謊言而‘名正言順’地被他人收養,這暴露出收養流程和環節中存在着明顯的漏洞。”高鴻提醒,收養登記中相關當事人特定身份關係的解除和建立,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相關主管部門更應當慎重履行職責,確保收養登記的準確、規範、有序。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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