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16年前,劉冬雪的丈夫王毅離家,從此杳無音訊,她苦苦等待了11年,見丈夫沒有回來,就改嫁他人。沒想到僅僅5年後,王毅突然回來了,劉冬雪頓時陷入尷尬境地,王毅說她犯了重婚罪,是這樣嗎?

講述者:劉冬梅,一個46歲的農村婦女,在城裏當保姆。

01

我和王毅是通過人介紹認識的,僅僅半年之後,我們就結婚了。

我們之間,沒有什麼感情基礎,婚後的生活,更是如同一杯白開水。他負責在外掙錢,我負責在家照顧兩個孩子和體弱多病的公公婆婆。

他的大多數打工收入,都變成了公公婆婆的醫藥費。孩子每次眼巴巴看着鄰居家孩子喫肉,都會問我,什麼時候才能喫上一頓肉。我只能抹着淚水告訴孩子,等爸爸掙錢回來,立即給他們燉一鍋肥肉,讓他們喫個夠。

孩子們沒有喫到燉大肥肉,他卻悄無聲息的離開了這個家,那一年,兒子4歲,女兒2歲。

獲悉兒子離家出走的消息,一輩子辛勞的公公,如一臺耗幹了油的破機器去世了。婆婆也因此高血壓中風,送到醫院搶救,雖然保住的性命,卻落得半身不遂。

給婆婆治病,幾乎花光了家裏所有的錢,還借了外債。兩個年幼的兒女,因飢餓而發出的淒厲哭叫聲,讓我心驚膽戰。

一個原本十分貧困的家庭,隨着他的離去,猶如暴風雨中四處漏水的破草屋,搖搖欲墜。

家中陷入了絕境,我欲哭無淚。

跑回孃家,抱着母親大哭了一場,母親看着我,說:“你和孩子回來跟我住吧,至少我有一口飽飯,你和孩子們也不會餓着。”

其實我知道,父親去世後,嫂子對母親格外刻薄,哥哥在家又是聽嫂子的,母親在家裏日子也不好過。

02

我最終還是放不下癱瘓的婆婆,咬着牙,堅持下來,獨自擔起了家庭重擔,艱難地維持這個瀕臨破滅的家。耕田鈀地等男人的力氣活,我一人全攬了,每天還要精心照料重病的婆婆,細心地哺育兩個幼子。不知苦日子何日才能熬到頭的我,那段日子幾乎天天以淚洗面,甚至都動過離開這個家想法。

爲了生活,農閒的時候,我就去城裏打工掙錢,爲了兼顧照料婆婆和一對兒女,我只能選擇那種能夠早出晚歸的活兒幹,只能幹一些零工,因而拿到的報酬是極低的,經常一天只能掙20多塊錢。

後來,鄰村一個叫王大壯的男子,認識城裏一個承包綠化工程的人,把我介紹過去。每天跟着種花種草、鋤地除草,每天能拿到50—100元,很大程度緩解了家中困境。

靠着田裏的收入和我打工掙的錢,我把一對兒女,漸漸撫養長大。

一對兒女也很懂事,兒子上完初中後,就輟學回家,幫我幹活,稍大一些後,又出去打工掙錢。

女兒也想輟學幫我,但被我拒絕了,我說虧欠了她哥哥,不能讓她在學校留有遺憾,讓女兒繼續讀書 。

03

那年冬天,婆婆最終沒有熬過去,離世了。去世前,婆婆最想見到的是他唯一的兒子王毅。

前些年,我一直四處打探王毅的消息,甚至還報了警,警察備了案,卻一直沒有他的消息。

在王毅離開家的這些年,王大壯對我們家幫助也挺大的。

田裏的活兒,我一個人忙不過來,他就來幫我。孩子上學,需要什麼東西,我沒功夫送,他就幫我跑一趟。後來,我到城裏打工,都是他幫忙聯繫的。

婆婆去世後,王大壯介紹我就去城裏給人當保姆,每個月的收入有4000多塊,日子也漸漸好了起來。

王大壯的妻子早年去世了,一個人帶着一個女兒生活。相對我照料多病的婆婆、撫養兩個子女,他家的日子要好過的多,加上爲人勤勞,能夠喫苦耐勞,一家人的過得很安逸。

王毅離家後的第11年,在一對兒女的強烈要求下,我和鄰村的王大壯舉辦了簡單的婚禮,組成了新家。

和王大壯結婚後,我才終於體會到了有家的溫暖,他對我很好,對我的一對兒女也非常不錯。然而,這種幸福的生活,僅僅維持了5年,王毅回來了。

04

整整16年,消失得無影無蹤。看到王毅的第一眼,我驚訝得張大了嘴巴。

我是在僱主小區門口,見到他的。然後,我們就在那裏說起了話,說了很多。只是大多數時間,都是我在講他在聽,我多次問他,這些年去哪裏了?但他始終不肯告訴我。

16年的歲月磨礪,雖然在他臉上刻下了深深的烙印,但我從他佈滿皺紋的臉上,沒有看到他對離家這麼多年的一絲歉意。

原本對他還有那麼一絲牽掛的我,那一刻,我覺得他根本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男人,我們是不可能再在一起了。

我很坦白的告訴他,我已改嫁,以後不會再跟他在一起了。

顯然來之前,王毅是打聽過我的消息的,淡淡的說道:“你犯了重婚罪,還是離了吧!”

一聽王毅這麼說,我頓時變得六神無主,不知道如何是好?但讓我和王大壯離婚,我心裏自然是很不情願。

於是,我對他說,你我之間沒有了感情,我們離了吧!

王毅卻說,他不會同意離婚的。

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裏,爲了解除和王毅的關係,我找了不少人,生活完全被打亂了,就連王大壯也受到牽連。

05

劉冬雪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迎來自己的幸福,卻因爲王毅的再次出現,陷入尷尬境地。如果按照劉冬梅如今的情況,她的確踏入了犯重婚罪的門檻。實際上,如果她稍微懂得一點兒法律知識,就不會如此被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失蹤人的配偶屬於利害關係人範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王毅失蹤的16年期間,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李冬雪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毅失蹤,法院宣告王毅失蹤後,李冬雪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王毅離婚,法院必然會批准。

當然,這些都應該是王毅迴歸之前,要做的工作。因爲合法的婚姻關係,不能因宣告失蹤就自動解除,李冬雪想要改嫁的話,應該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之後才能和王大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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