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名譽權侵害案被告僞造證據#

楊紫名譽侵權案被告因僞造證據被罰了十萬,以至於案子還沒判就先被開了“罰單”。侵害他人名譽權加上僞造證據,該女子情節着實十分惡劣。

採訪視頻中被告痛哭後悔,那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若當初注意自己的網絡言行,出現錯誤後及時道歉止損,不以僞造證據來掩蓋最初的錯誤,至少能少罰10萬,也不會錯上加錯!

一、 一罪:侵犯藝人名譽權

回到案子最初,被告女子由於網上發佈不當言論對楊紫女士造成了名譽損害,對楊紫形象及名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指出,依據《民法通則》,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當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名譽對於藝人至關重要,藝人名譽權不容侵犯。目前,法院暫未對被告名譽侵權行爲進行具體判決,但毫無疑問的是被告將需要在10萬“罰單”的基礎上對楊紫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

二、 二罪:僞造證據

經警方證實,被告女子提供的證明自己是“冤枉的”材料並非相關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公安機關加蓋。在僞造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該女子仍堅稱自己提供的證明材料是真實的,且聲稱侵權行爲不是她所爲。然而,她不知道,該種拒不認錯的行爲卻在加重她的違法情節。僞造證據是嚴重妨礙審理與司法公正的違法行爲,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妨害司法行爲的內容。這一行爲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僞造重要證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被告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封躍平律師說明,在網絡上對藝人進行誹謗本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爲,僞造證據更是抱着僥倖心理爲自己開脫,藐視法律。 犯了錯誤本應虛心接受並改正,而不是拿更大的謊言掩蓋原本的錯誤。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不法行爲,法律必將追究到底!

三、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法律權威不容挑戰!

封躍平律師強調,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一些經常在網絡造謠傳謠的營銷號和黑粉,要注意自己的行爲,爲自己的言行負責。對於心存僥倖而僞造證據企圖逃脫法律制裁的行爲,性質更加惡劣,一旦證實,必將承擔相應責任!

本是一起並不複雜的名譽侵權案件,被告女子卻因自己愚蠢的僞造證據的違法行爲使自己錯上加錯,罪上加罪,從而付出更大的代價!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希望該女子能夠真正認識到自己侵權加僞造的雙重錯誤,我們所有人都要以此爲鑑,牢記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要爲自己的言行負責。

作者:尹露(艾美娛樂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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