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8時許,正值早高峯,人民路與前進大街交叉口,行人、自行車、電動車熙熙攘攘。市民蘇先生騎電動車過馬路時,在斑馬線上騎行,被交警攔下,說他違反了交通規則,並處以10元罰款。這讓蘇先生感覺有些疑惑:“我騎電動車過馬路,沒闖紅燈,就是軋在了斑馬線上,難道這種做法不允許?”

針對此事,記者諮詢了衡水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非機動車橫穿斑馬線不下車推行屬交通違法行爲,駕駛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電動車等橫過斑馬線時,應該下車推行,這既是對自我的一種保護,也體現了市民良好的交通習慣和安全意識。”民警解釋說,斑馬線是爲引導行人安全地過馬路而設置的,保障的是行人的路權,在行人的路權上,非機動車行駛肯定是不行的。

記者瞭解到,其實過斑馬線要推車步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明文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監製/劉全義 主編/楊玉萍

記者/張玲玲

編輯/徐鵬璐 校對 /李紅麗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