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原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家伙可了不得,原先除了是大富豪外,还有一大堆头衔-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常州市人大代表、常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执委会主席等。而就这样地位显赫的一个人,居然做出侵害9岁女童的事,实在是令人发指。

判决出来之后,群众都愤愤不平,主要两个原因:1.怎么才判五年;2.怎么判的是猥亵罪而不是强奸。这里就要和大家讲下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的成立有个必要条件-是否有性器官接触。而王振华这个犯罪事件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司法鉴定意见均证明了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不存在性器官接触,因此最后法院判的是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奷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而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属于聚众或在公众场所当众犯罪,但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综合公诉机关4-5年的量刑建议,因此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实际上,经过该案我们也该重新审视,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不是该更新了?是否应更多地考虑被害人所受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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