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原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這傢伙可了不得,原先除了是大富豪外,還有一大堆頭銜-全國工商聯執委、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常務副會長、上海市房地產商會會長、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省工商聯副主席、常州市人大代表、常州市工商聯第十四屆執委會主席等。而就這樣地位顯赫的一個人,居然做出侵害9歲女童的事,實在是令人髮指。

判決出來之後,羣衆都憤憤不平,主要兩個原因:1.怎麼才判五年;2.怎麼判的是猥褻罪而不是強姦。這裏就要和大家講下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與相關司法解釋,強姦罪的成立有個必要條件-是否有性器官接觸。而王振華這個犯罪事件中,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司法鑑定意見均證明了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爲,但不存在性器官接觸,因此最後法院判的是猥褻罪而不是強姦罪。

根據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奷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爲,屬於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而王振華的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不屬於聚衆或在公衆場所當衆犯罪,但造成了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綜合公訴機關4-5年的量刑建議,因此最後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實際上,經過該案我們也該重新審視,強姦罪的成立條件是不是該更新了?是否應更多地考慮被害人所受的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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