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郭力,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

近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与周燕芬涉嫌猥亵儿童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因猥亵儿童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消息一经公布,便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认为对于一名猥亵年仅9岁女童的犯罪分子而言,5年的有期徒刑简直是出乎意料的轻。据报道,王振华本人却依然不服该判决,并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改判其无罪。

王振华及其同案犯周燕芬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件事发时间恰好是在一年以前的6月29日。根据当时媒体报道和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犯罪行为发生在当日下午,地点为上海市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自己被侵犯,其母亲即向上海警方报警,王振华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事后媒体均报道,涉案女童经过法医鉴定,身体隐私部位具有撕裂伤,且构成轻伤。

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认为,王振华的行为被千夫所指,5年的有期徒刑显然无法服众,但是在判决所依据的条文中,却已经是顶格的“从重处罚”,无以复加。就这样,网友们认为判决畸轻,王振华认为处理过重,甚至冤枉了自己,案件再一次走上了风口浪尖。现在王振华已经提出上诉,是作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其上诉结果存在三种情形和结局:

庄严的法庭(网络图片,非审判现场)

第一种情形:维持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情形:直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但是要注意的是,为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一直以来遵循一条“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其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中王振华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二审如果直接改判,则其刑罚适用范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拘役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直至改判为无罪释放。

第三种情形: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前所述,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如果直接改判则必须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但是如果发回重审则不受该原则的约束。

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后,则重审法院将根据一审程序,对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重新进行认定并做出新的判决,此时,该判决将不受原判决定罪量刑的影响,届时如果判决作出高于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则也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因此具体的案情及相关证据认定众说纷纭,无法作出进一步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但是根据目前媒体对案件相关情况的报道进行判断,王振华支付周燕芬十万元巨款,依照常理应当是在“事成之后”,王振华对9岁女童的侵犯绝对不会是“”作为长辈抱一抱”这么简单。高档的五星级酒店房间之内传出的阵阵哭诉声,绝对不会是因为一位“慈祥的老爷爷”的拥抱而引发。

早知如此,悔不当初

郭力律师认为,王振华是一个两面人。表面上道貌岸然,套着企业家的头衔,身价上千亿且拥有劳动模范以及各种各样的荣誉和奖章作为光环,暗地里,却干着如此不可见人的卑鄙勾当,不断触碰着法律的底线,其所谓的 “不碰16岁以下的女孩”的措口在其龌龊丑陋的灵魂面前,根本不堪一击,也决不能作为认定其这次侵犯9岁女童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才能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就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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