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郭力,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

近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與周燕芬涉嫌猥褻兒童共同犯罪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因猥褻兒童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消息一經公佈,便在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網友們紛紛認爲對於一名猥褻年僅9歲女童的犯罪分子而言,5年的有期徒刑簡直是出乎意料的輕。據報道,王振華本人卻依然不服該判決,並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改判其無罪。

王振華及其同案犯周燕芬

王振華猥褻女童案件事發時間恰好是在一年以前的6月29日。根據當時媒體報道和公安機關的情況通報,犯罪行爲發生在當日下午,地點爲上海市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自己被侵犯,其母親即向上海警方報警,王振華隨即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且事後媒體均報道,涉案女童經過法醫鑑定,身體隱私部位具有撕裂傷,且構成輕傷。

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郭力律師認爲,王振華的行爲被千夫所指,5年的有期徒刑顯然無法服衆,但是在判決所依據的條文中,卻已經是頂格的“從重處罰”,無以復加。就這樣,網友們認爲判決畸輕,王振華認爲處理過重,甚至冤枉了自己,案件再一次走上了風口浪尖。現在王振華已經提出上訴,是作爲被告人的法定權利。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其上訴結果存在三種情形和結局:

莊嚴的法庭(網絡圖片,非審判現場)

第一種情形:維持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種情形:直接改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但是要注意的是,爲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於案件的正確處理,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一直以來遵循一條“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其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本案中王振華一審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二審如果直接改判,則其刑罰適用範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拘役的法定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直至改判爲無罪釋放。

第三種情形:發回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爲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如前所述,二審法院對於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如果直接改判則必須遵循“上訴不加刑”的刑事訴訟原則,但是如果發回重審則不受該原則的約束。

案件發回重新審理後,則重審法院將根據一審程序,對於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重新進行認定並做出新的判決,此時,該判決將不受原判決定罪量刑的影響,屆時如果判決作出高於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則也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程序。

因爲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屬於不公開審理的刑事案件,因此具體的案情及相關證據認定衆說紛紜,無法作出進一步準確的分析和判斷。但是根據目前媒體對案件相關情況的報道進行判斷,王振華支付周燕芬十萬元鉅款,依照常理應當是在“事成之後”,王振華對9歲女童的侵犯絕對不會是“”作爲長輩抱一抱”這麼簡單。高檔的五星級酒店房間之內傳出的陣陣哭訴聲,絕對不會是因爲一位“慈祥的老爺爺”的擁抱而引發。

早知如此,悔不當初

郭力律師認爲,王振華是一個兩面人。表面上道貌岸然,套着企業家的頭銜,身價上千億且擁有勞動模範以及各種各樣的榮譽和獎章作爲光環,暗地裏,卻幹着如此不可見人的卑鄙勾當,不斷觸碰着法律的底線,其所謂的 “不碰16歲以下的女孩”的措口在其齷齪醜陋的靈魂面前,根本不堪一擊,也決不能作爲認定其這次侵犯9歲女童犯罪行爲的擋箭牌。對侵害兒童權益的案件中罪行嚴重、情節惡劣者,該重判堅決依法重判,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才能彰顯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懷,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於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就讓我們一起拭目以待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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