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 陳芳

民營經濟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最高人民法院10月10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從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加大對民營經濟政策支持力度、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等六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提升司法能力,積極推動涉產權保護案件再審糾錯工作走深走實,積極推進企業合規建設,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高質量的司法服務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鬍仕浩當日在最高法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以法治方式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和治理

《意見》着眼於運用法治方式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和治理,提出了5項司法保障措施。

《意見》明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及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進一步規範涉產權強制性措施,避免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在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方面,《意見》要求,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嚴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行爲保全等制度。

《意見》還提出,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完善監管執法體系,以及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表示,爲了有效拓寬中小微民營企業融資渠道,要依法規制民間借貸“砍頭息”“高息轉本”等亂象,降低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

林文學稱,要規範股東行爲,依法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關聯交易“掏空”企業、非經營性佔用企業資金、違規擔保向企業轉嫁風險等濫用支配地位行爲的法律責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問題,提高“內部人控制”的違法犯罪成本,維護股東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加強對民營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意見》在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方面提出了5條更爲細化的司法政策。

《意見》明確,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完善涉企案件申訴、再審等機制,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範和常態化糾正機制。

林文學介紹,《意見》特別強調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格權的保護,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爲。對於故意誤導公衆、刻意吸引眼球的極端言論行爲,利用互聯網、自媒體、出版物等傳播渠道,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進行詆譭、貶損和醜化等侵權行爲,要予以嚴厲打擊。

維護統一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環境

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有利於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生機活力。

《意見》要求,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意見》提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近10年來,我國民營企業數量增長了3.7倍,在企業中佔比增至92.4%。據介紹,針對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的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治理結構中經營權與所有權高度同一等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研究專門程序,使其能夠更加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實現債務清理,化解經營困境。同時,還將探索在破產程序中一體解決企業家爲企業債務提供擔保問題,以幫助其有效化解債務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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