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瑞波幣網絡傳銷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男子陳某龍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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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陳某龍以介紹加入購買瑞波幣爲名,要求參加者以700元起購買瑞波幣爲加入資格,發展河南下線甄某某、海某等30餘人,共有10級,涉案金額30000餘元。

法院認爲,陳某龍組織、領導以購買瑞波幣爲名,要求參加者以700元起購買瑞波幣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陳某龍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瑞波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瑞波幣已經被國家列入傳銷組織名單。

反傳防騙快訊在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公佈的一起民事裁定書中看到,2016年5月,崔某蓮委託董某晶、李某磊二被告花費16000元加入瑞波幣獎勵計劃,獲得一星資格,其中8000元購買瑞波幣。

2017年5月,二被告在未經崔某蓮同意的情況下,將瑞波幣出售。崔某蓮知道情況後,要求二被告歸還瑞波幣。5月5日,董某爲崔某出具欠條,記載欠25萬個瑞波幣。

崔某蓮與李某磊通過電話協商處理賠償事宜,李某磊稱給崔某蓮8萬元了事。隨後,崔某蓮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爲由,將董某晶、李某磊告上法庭。

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瑞波幣已經被國家列入傳銷組織名單,是一種非法介質,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原、被告之間通過不當途徑出賣、獲得的瑞波幣不屬於合法民事權益,並不能以通過中國農業銀行進行資金流轉確定其合法性。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傳銷行爲違法,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在發現買賣瑞波幣行爲違法時,原告應當通過合法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能在主動加入買賣瑞波幣後,請求法院依據法律保護其對瑞波幣的所有權。

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委託理財合同法律關係,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崔某蓮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3800元,退給崔某蓮。

宣判後,崔某蓮不服,以一審法院僅以“央視網緊急曝光”即認定瑞波幣屬非法介質,沒有法律依據爲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瑞波幣被國家有關部門界定爲非法介質,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未經批准非法的融資行爲屬於被國家取締和查處範圍。所以,瑞波幣的交易不屬於法律保護範圍,上訴人訴求亦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此文來源反傳防騙快訊,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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