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縣西部山區植被豐富、環境優渥,品種繁多的野生動物在此棲息繁衍。與此同時,一些不法村民爲利所驅,偷偷地幹起了狩獵的行當,李某就是其中的一員。

2016年,李某就因非法持有槍支被判處緩刑。刑滿後的李某並沒有接受教訓,又相繼購買的一支鳥銃和一把改裝的射釘槍,每逢野獸出沒頻繁季節,就帶上獵槍、獵狗,開上自駕車,趁着夜色捕殺野豬、野兔、麂子、野鳥等野生動物,嚐到甜頭後更加頻繁出動、樂此不疲,村子周邊山林到處留下他的足跡。

2020年5月12日,遂川縣公安局堆子前派出所接到報警,在李某農用車後座當場搜查出槍支、子彈等物,經鑑證,兩支槍支都具有殺傷力。

近日,李某被遂川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關押在遂川縣看守所。

曾經孜孜以求的野味,最終將自已送進了看守所,舌尖的誘惑化成了苦澀的淚水。

野生動物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種羣的穩定性決定生態系統的平衡。非法狩獵、售賣野味的一時“貪念”帶來的不僅是安全健康危機,同時也給公共安全帶來重大風險。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從來都不只是一句口號。遂川公安提醒:獵捕野生動物,一旦觸犯法律,必將被嚴懲,廣大羣衆切勿因貪利或是滿足口腹之慾鋌而走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視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或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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