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彙報。二次審議稿增加: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擬規定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此外,二次審議稿完善了學生欺凌行爲的處理程序,並增加規定:擬規定學校不得隱瞞嚴重欺凌行爲,對嚴重的欺凌行爲,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擬規定學校周邊不得設菸酒銷售點,增加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的規定,將禁止吸菸、飲酒的場所由“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擴大爲“學校、幼兒園”,並明確煙包括電子煙。擬規定留守兒童家長至少每月聯繫一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代爲照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託人至少每月聯繫和交流一次,瞭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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