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方市原市長鄧敏受賄一審被判刑11年 罰金150萬元)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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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海南新聞6月30日電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鄧敏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鄧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鄧敏利用擔任儋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昌江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東方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醫療設備採購及政府採購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林某方等12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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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鄧敏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7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鄧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鄧敏退贓人民幣227萬元,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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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玉 本文來源:中新網海南 作者:覃易瓊 責任編輯:姚玉_NBJS1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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