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農村建房要先批地後建房,只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後才能合法建房。但也有人反映,自家宅基地有經過批准,但建房時還是受到了阻止,被要求交回宅基地,這合理嗎?

大家都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是十分珍貴的,有些地方的宅基地是很緊缺的,甚至出現了雖然滿足宅基地申請條件但也申請不到宅基地的情況。所以,對於浪費宅基地等行爲,國家是禁止的。正常情況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可能會失去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明明經過合法程序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但現在村裏要收回,那可能就是以下幾種情況。

1.宅基地面積超標準了

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老宅重建時。很多農村家庭的老宅年代比較久遠,以前國家對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沒那麼嚴格,但按現在的面積標準來看的話,很多家庭的宅基地面積都是超標的。而按國家的規定,如果要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的話,只能佔用標準內的面積,超佔的部分是不能使用的。所以,現在很多地方也規定,任何情況下,村民建房都必須先向村委會提交申請,房屋重建、翻建等也要重新辦理用地手續的。

2.宅基地長期空閒不用

上面我們已提到,宅基地是很珍貴的,如果長期空閒不用,那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浪費,所以,不管是審批後從來未建還是舊房倒塌後未建新房的情況,村裏都是有權收回的。

像江蘇就規定,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3.使用人不滿足宅基地使用條件

衆所周知,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使用權。如果是城裏人因繼承農村房屋從而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那待繼承的房屋倒塌後,城裏人不能在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4.亂用宅基地,改變宅基地用途

我國土地用途都是有規劃的,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5.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佔地

因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如果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那土地使用人有義務配合騰出土地的。而且,如果是這種情況下需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會給予適當補償的。

6.建新房未拆舊房的

我國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如果建新房後,不拆除舊房,那就變成了“一戶多宅”,自己不拆當地政府可強拆的。另外,如果建新不拆舊,那還可能造成舊宅證已註銷,新宅不能驗收發證,兩宅都無使用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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