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勢力"如何理解?港澳辦回應
(原標題:如何理解“勾結”“憎恨”概念?國務院港澳辦回應)
今天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這裏所講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勾結”這個詞彙,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個貶義詞。在刑法裏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幹壞事了,是指干犯罪的勾當。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爲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爲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29條規定的很清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爲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祕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勾結”的表現形式,總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爲。當然要構成這裏所講的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爲,所以要和這五種行爲掛鉤纔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爲。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當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
這裏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纔可能構成犯罪。
舉個例子,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