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家:香港再發生去年那樣的暴亂,會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來辦)

港區國安法明確,駐港國安公署對三類特別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6月3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並於當晚23時正式刊憲生效。多位法律界、學界人士同日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這部法律既強化“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同時也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時政評論員鄧飛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生效讓絕大多數港人安心,也讓這座城市迎來重生。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認爲,港區國安法的頒佈與執行將十分有助於重建中央與香港間的政治互信,是對“一國兩制”體系的重大完善。

專家:再發生去年那樣暴亂 會由駐港國安公署來辦

香港金紫荊廣場(資料圖)

三個維度清晰界定何時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中央扮演“最後守門人”

港區國安法全文於30日晚正式公佈,這部法律分爲六章,共66條。內容涵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職責、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等方面。香港與內地多名法律和專業人士當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

相關規定再次強化了“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中央對特區的國安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這一重要內容,是對“一國兩制”中“一國”概念的再次強化。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值得注意的是,駐港國安公署的職權除分析研判、監督指導外,還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由國安公署管轄案件的檢控和司法程序也將分別由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負責。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安公署擁有執法等一系列權力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國安事務不同於一般刑事犯罪,關係到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根本性問題,調查、拘捕、檢控、審判和服刑的所有程序均須明確圍繞維護國家安全這一最大目標。“由於這一最大目標具有相當大的凌駕性,做出某種特殊安排,符合國際慣例。”

他強調,在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方面,特區政府是第一責任人,而中央政府則負有最大責任和最終責任。因此,當特區無權限或無能力處理某些案件時,中央有義務及時出手,履行其憲制責任。他補充道,這絕不意味着對香港有關機構職權的“侵蝕”,而是圍繞維護國安這一最大目標的不同職責分工。

港區國安法同時明確,駐港國安公署對三類特別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其餘大部分案件則由特區行使管轄權。

“法律中對中央直接負責執法和司法的情形的界定十分清晰,分別從空間、嚴重性和複雜程度三個維度來界定。”香港時政評論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鄧飛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所謂“空間”即當重大國安問題已不限於香港一城、而是對整個國家造成危害時,則不再由特區管轄;“複雜程度”意指可能涉及各種勢力尤其是境外勢力的捲入;而“

嚴重性”則是指特區政府的管制能力受到削弱甚至癱瘓的情況之下,就必須要中央出手。

“我個人理解,如果再發生去年那樣的暴亂,就屬於這三種情況,無論是從憲法體制還是從政治倫理上,中央都要扮演‘最後守門人’的角色。”鄧飛這樣分析認爲。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涉及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時,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認爲,根據法條,如果管轄權歸中央的案件,“從案件卷宗的第一張紙開始,從調查、執法,到檢控,審判,服刑,都將由中央或內地機構來負責。而一般國安案件則從頭到尾都由香港負責。”他對《環球時報》表示,這意味着將形成兩個‘管轄閉環’”。

專家:再發生去年那樣暴亂 會由駐港國安公署來辦

香港資料圖

“法不溯及既往”讓港人安心:不搞秋後算賬,意在防止未來動亂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全國人大常委、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耀宗30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這些機構的設計反映出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因爲絕大部分的案件都交由特區來完成執法和司法程序。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也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未來,香港警隊國安部門和其他特區機制將和中央駐港國安署形成既配合,又互補的關係,展現出‘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安工作的特色。”香港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國安法的頒佈只是一個開始,未來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長期以來,特區政府和民衆對國家安全方面的認識和意識都比較欠缺,希望此次立法能夠成爲特區的‘新起點’,讓香港人從此更好地成爲祖國的一分子。”

在香港各界最關心的罰則方面,港區國安法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做出了詳細規定

,量刑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到最高的無期徒刑,並做了相應的分檔,例如,“分裂國家罪”一節提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鄧飛告訴《環球時報》記者,港版國安法的量刑方式跟香港本地法律不同,香港傳統的刑事量刑一般只規定“封頂刑罰”,法官通常來講很少判最高刑罰,而是考量各種因素來“打折扣”,但是在涉及到國家安全這種危害特別大的罪行,如果採取這種“封頂折扣”的量刑方式,可能會削弱法律的阻嚇力,“港區國安法分出幾種檔次,就讓法官判案思維扭轉過來,法官會先決定罪行屬於哪一個層級,再考慮減刑的空間,這樣就更適合國家安全犯罪的特性,因爲國家安全犯罪的危害不是針對某個人,而是針對整個國家,針對十幾億的守法公民。”

同時,港區國安法也並非港媒此前猜測的那樣“辣”,鄧飛強調,這部法律跟香港本地法律有充分的銜接,有些地方甚至比香港本地法律更寬鬆。

“比如,第六十四條將港區國安法中的一些名詞與香港本地法律用詞進行一一對應,解釋清楚,‘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這就避免望文生義,引發誤解。”他還舉例稱,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一些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比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知道,這種‘自首’行爲在香港本地法律中並非是減刑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在近日引發輿論關注的“追溯過往”條款,港區國安法中並未做規定,對此劉兆佳評論稱,“法不溯及既往”既是中央對香港普通法傳統的尊重,更是中央對香港社會的“一片苦心”。他強調,國安法訂立的目標從來不是“搞大報復”,也沒有“追究過往、秋後算賬”的意圖,而是面向今後,防止未來的動亂,這也給許多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當然,如果繼續執迷不悟,等待他的一定是嚴厲的法律制裁。”

他同時也表示,無需擔心港區國安法無提及追溯會導致震懾力不足。“首先,從法律本身來看,刑責不低。其次,整個立法過程體現出的中央的莫大決心,這也是一種很強的震懾力,尤其部分亂港分子將產生‘如再犯中央可能再次出手’的心理預期。最後,中央力量在香港的存在和特殊管轄權,也將成爲相當強的震懾力。”

對港人“國家觀念”重大糾偏 助中央與香港重塑互信

經特區政府完成公佈刊憲程序後,港區國安法於6月30日晚上23時正式生效實施,而次日正是香港迴歸祖國23週年的紀念日。

專家:再發生去年那樣暴亂 會由駐港國安公署來辦

林鄭月娥(圖片來源:香港特區政府網站)

“這幾天,其實在街面上都能看得出,很多香港市民很安心,他們走在街頭再也不怕被‘私了’,有種揚眉吐氣的感覺。”

鄧飛形容,港區國安法生效,讓人有一種香港“二次迴歸”的感覺。“1997年迴歸後,因爲第23條立法遲遲沒有落地,國家安全的漏洞在香港存在了整整23年,香港市民就忍受了23年。今天中央出手,開啓了堵漏洞的重要一步。這是香港的重生。”

劉兆佳對《環球時報》表示,國安法的頒佈與實施將有助於重建中央與香港間的政治互信,這種互信在過去一年中因香港的動亂而遭到磨損。他表示,由於過去香港長期無法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中央擔心香港變成外國勢力用來遏制中國的“棋子”,“一國兩制”的延續性與有效性一度面臨很大挑戰。

“國安法是對‘一國兩制’體系的重大完善,如香港能好好利用中央給予的機會,中央定將對‘一國兩制’的發展更有信心,這將更加有利於香港的長遠與根本利益。”他表示。

這名北京的香港政策顧問更進一步指出,中央一直以來對香港民主發展問題的擔心,正在於國家安全法律的不完備容易導致反中亂港分子成爲候選人,或特區管治權爲外部勢力所掌握。國安法對這一漏洞的填補,將進一步開拓香港的政治發展前景,有助於香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循序漸進發展普選。

劉兆佳同時表示,在港區國安法的作用下,外部勢力將不再能在香港挑起政治爭鬥,社會逐漸恢復穩定也能讓香港集中精力解決其社會經濟的深層次矛盾。“相信中央接下來會花很大力氣,幫助香港解決這些深層問題,使香港真正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則對《環球時報》表示,國安法是對香港人國家觀念的一次“重要糾偏”,也是在香港居住的外國公民間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的“重新強調”。他表示,此次國安法立法過程堅定有力,“是中央真正徹底落實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實質性標誌,也爲‘一國兩制’翻開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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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淑麗 本文來源:環球時報 責任編輯:胡淑麗_MN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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