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首先對受害人直接賠償,還是由道路事故侵權人先向受害人賠償,再由侵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與之前的保險法、侵權責任法有什麼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按民法典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的賠償順序是: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其次,交強險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其三,交強險、商業險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

按該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首先是保險公司,即保險公司首先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民法典該條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明顯不同。

按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爲被保險人”的規定,保險金請求權人是被保險人。實踐中,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首先也是由侵權人先向受害人賠償,再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並不直接面對受害人,直接面對受害人的是侵權人。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是,該條是保險人可以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該條中的“可以”在法律規範中屬於授權性規範,可以也意味着不可以,即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也可以不直接賠償保險金。

最高人民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雖然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該司法解釋僅對訴訟中的賠償順序進行了規定,對訴訟之外的保險公司賠償順序並無約束力。

由於以前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者直接賠償,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賠償並不積極,民法典施行之後,保險公司直接對受害第三者進行賠償是其法定義務,可能會改變保險公司服務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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