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19年初,上海海關緝私局對JX公司部分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時,發現該公司的一批逆變器導電樁頭產品白銀含量超過了99%,不符合出口退稅的條件,這批問題產品涉及出口額超過了3000萬元。

經調查發現,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1、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成立初期年銷售額不過一二十萬,2016年11月起,該公司開始自營出口,並向稅務機關申請免抵退稅。僅兩個月,免抵退銷售額就達到了2271萬元,實際退稅280萬元;連年增加,2019年僅上半年其免抵退銷售額就達到了40077萬元,實際退稅6088萬元。該公司100%的產品都銷售給了HY(香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HY公司與JX 公司的主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買賣雙方實爲一家。公司的退稅業務存在重大涉稅風險。

2、公司註冊地址並非JX公司所在地,辦公地點狹小且現場佈置混亂,與半年出口額超4億元的出口企業不符;

3、JX公司的紙質賬套混亂,2019年1~5月的賬冊憑證未進行裝訂,與出口退稅的核算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4、會計覈算存在大量錯誤,賬證覈算沒有原始憑據,也無法分別準確覈算產成品成本。

案件疑點

​此案的關鍵點是該公司這批問題產品的原材料成本80%以上是否爲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銀製品),以及是否能享受退免稅。

公司觀點

JX公司負責人堅持認爲自身的行爲不屬於騙稅,理由在於其在整個流程中未提供任何虛假證據,無騙稅的意願,也未實施騙稅的行爲,其如實向海關提出產品預歸類申請,並在申請材料中明確指出其產品的材質爲99.5%銀,海關在此情形下,依然給出了歸類編碼。JX公司憑歸類編碼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機關依據預歸類產品的退稅政策爲企業辦理了退稅,海關與稅務部門之間信息交換的漏洞使得JX公司退稅得以順利實施。

案件結果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該公司有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情況下,檢查人員未對其定性爲騙稅。同時,爲了及時迅速挽回國家出口退稅款損失,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相關規定,對這批問題產品按照適用增值稅視同內銷徵稅政策進行處理,確認應追回該公司出口退稅款10004 萬元,查補增值稅16萬元。

案例啓示

​1、應加強海關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共享。本案的“病因”在於海關與稅務部門之間信息交換存在的漏洞,“藥引”則是海關與稅務部門之間的情報交換。本案充分說明了信息共享對於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性,建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數據平臺,除情報交換之外,預歸類書、報關申請等材料均可通過共享數據平臺進行查詢。

2、稅務部門需進一步強化出口退稅審覈。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企業自行申報出口退稅並上傳相關資料,出口退稅部門審覈後進行退稅,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但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隱患。建議進一步加強現場抽查力度,確保出口退稅工作穩步推進,使符合出口退稅要求的企業方便退稅,使不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無漏洞可鑽,充分利用出口退稅的槓桿調節作用,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高航、陳輝,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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